在本市公积金没有贷款的情况下,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商业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商业贷款正常偿还一年后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付息额。
首页|网站地图|隐私保护|免责声明|关于我们
薛城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鲁ICP备20000309号-1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长江路555号 邮编:277000 网站技术支持:0632-4441199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4461066
网站标识码:3704030010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