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出租方和承租方均被罚!

来自:薛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7-11 20:07:39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22年4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克拉玛依A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审核承租单位的相关资质,将配液站部分生产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使用,且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闻不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调查,克拉玛依A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起出租配液站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至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时尚未产生经济收益及违法所得,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克拉玛依A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董事长李某和总经理夏某分别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10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镇江市恒驰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4家企业,已与承租的2家企业(江苏思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镇江市砼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未与另外2家承租的企业(镇江市丹徒区三山老牌食用油经营部、镇江丞东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镇江市恒驰机械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丹徒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83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明作出处人民币16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