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中毒窒息致2死,违规作业代价重!

来自:薛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7-23 18:40:49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9日,某水环境工程公司在其承包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项目维修作业中,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调查发现,作业人员翁某某、翟某某2人未严格按照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要求,违反规定进入原水罐,且佩戴的防毒面具不具有防备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功能,最终导致二人吸入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中毒死亡。
处理结果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认为,该水环境工程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处以70万元罚款;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某某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该项目负责人孙某某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根据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同某某、孙某某进行了事故罚款。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未有效开展有限空间风险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制度,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等作业制度;未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应急救援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预案演练;未制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方案,无有限空间巡查检查记录;未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依据本条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某某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应当依据本条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孙某某作为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巡查检查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应当依据本条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