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

来自:章晨伟 时间:2008-12-14 18:00:29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掌握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研究制定下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对策和措施,积极引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区经管局近期对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成效
    全区耕地面积318449亩,人均耕地1.25亩,农业分配人口254026人,农户68386户。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6521.7亩,占全区耕地面积的2.05%,涉及86个村,占全区总村数的42.6%,流转农户4309户,占全区总农户数的6.3%。其中:转包278.39亩,转让20.8亩,出租6222.51亩。签订流转合同3871份。其中:司法部门见证514份,经管部门鉴证3357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增加了农民收入和村集体收入。
    流转土地根据土地等级的不同,农户每亩土地可取得300-1200元不等的收入,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特别是大面积、连片成方的土地实行流转后,属集体所有的沟、渠、路、桥、涵等土地面积的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流转在增加农户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村集体收入。张范镇黑石岭村51户村民将130余亩承包地,以每年每亩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客商,建设现代农业生态示范园艺园。经管局依法帮助该村规范土地流转工作,统一监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指导合同书的签订,镇经管站鉴证了流转合同。农业生态园一期工程投资1500万元,目前生态园已经正式开工建设。在流转合同签订及租金发放现场,村民张合手里拿着刚刚领到的土地租金,高兴地说:“把土地租出去,每年租金比自己种地还要多收五、六百元”。陶庄镇前院山村利用塌陷地招商建设宏大园林,每亩每年土地租金高达1200元。邹坞镇刘沟村土地流转面积160亩,每亩每年土地租金450元,其中40亩是农业开发项目治理前的河滩地,新增面积属集体所有,每年增加村集体经济租赁收入18000元。沙沟镇岩湖村将山岭薄地流转给客商开发观光生态园,每亩每年土地租金800元。沙沟镇西杨庄村把100亩土地流转给枣庄瑞源有限公司,用于种植观赏红叶杨,每亩每年租金800元。临城街道绳桥村把40亩土地流转给客商开发园艺,每亩每年租金500元。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的建设,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增加的同时,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规模经营。
   培植出了一批产业大户和生产基地。常庄镇王庄村流转面积80亩用于建蔬菜大棚和养鸭大棚,每个大棚种养户收入在5000元以上。周营镇高村食用菌合作社租赁本村12户16亩地建设食用菌大棚32个,土地租金每亩每年600元,目前已投料近1000吨,预计每个食用菌大棚纯收入2万余元。目前我区已形成100亩以上规模基地15个,如:周营镇铁佛、大巩湖蔬菜基地、邹坞镇庄头和陶庄镇夏庄池田藕基地、常庄镇种庄甜油桃基地、邹坞镇刘沟优质苗木基地和张范镇小香城林果基地、沙沟镇北常食用菌基地等,促进了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了农业产业化水平。
    (三)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
    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高效益行业的合理流动,使一大批从事农业的农户逐渐摆脱了土地的束缚,可以放心外出务工和经商,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区对外输出劳动力3万多人(区外)。在不丧失土地承包权的同时,流转土地经营权又能获得一定的土地收益,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的转移,极大的加快了城镇化进程和农民增收的步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一种趋势。
    (四)土地流转进程趋于加快,土地流转数量快速增长。
    目前全区土地流转面积较大的村张范镇北于村36%的农户土地进行了土地流转,全村耕地面积2796亩,流转面积377.6亩,占耕地面积的13.5%,每亩每年租金在300元至800元不等,流转土地用于发展池田藕、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提高了土地效益。沙沟镇今年10月份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生态与观光农业、设施农业出租土地330多亩。据调查,十七届三中全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全区新增流转土地面积506亩,尚有337亩等待流转,农民土地流转的愿望进一步提高。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主要做法
    (一)广泛宣传法规政策,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近年来,区经管局利用每年举办的村级三职干部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宣传,使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认识到承包土地的合理流转是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完善和发展,不会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基本制度,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解决人地矛盾的有效途径,还能有效地遏制耕地抛荒,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和农民收入。
    (二)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强化土地流转服务。
    开展流转服务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重要内容,在学习外地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薛城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方案》,按照方案要求重点建设陶庄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以点带面,不断推动我区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建设。12月3日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在省、市、区领导陪同下视察了我区陶庄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我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特别是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建设给予了高度评价,对农村土地流转运行机制的完善、创新的工作思路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江苏省丰县等地到陶庄参观学习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建设经验。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及时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为群众提供方便,赢得群众的赞扬。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区经管局根据法律规定统一印制《薛城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有关人员靠上指导合同的签订、鉴证。各镇(街)经管站、村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建立健全了规范的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在鉴证工作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帮助纠正,土地流转管理不断规范。陶庄镇对近几年433户土地流转合同统一进行了规范完善。各镇街经管站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案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四)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及时化解流转纠纷。
    我区2006年被国家农业部批准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单位,区政府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高标准建立仲裁庭。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区共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案件49起,其中通过区仲裁委调解的15起案件已全部按协议履行,通过仲裁裁决的4起案件全部按裁决决定自动履行,有效解决了农村因土地流转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来信来访等社会不稳定问题,维护了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今年7月11日,全国人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立法调研组到我区观摩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审过程,对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审现场给予了高度评价,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基础,为国家的相关立法工作作了有益的探索。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承包纠纷隐患较多。
    经调查,全区土地自发流转的较多,流转土地分散,农村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十分明显。农户私下流转承包地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大多发生在亲戚或邻里之间,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自发流转,不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没有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经过经管部门鉴证和备案,这些都是产生土地承包纠纷的隐患。
    (二)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不健全,土地流转服务滞后。
    目前全区除陶庄镇外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土地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土地供求双方对接难,影响农村土地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进行流转,特别是城郊镇、村表现明显,进而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
    (三)个别农户对流转期望高,影响土地流转。
    个别农户看到流转后的土地,由于实行了设施农业、规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增加,提出较高的土地流转价格,影响部分土地流转。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依然偏高,“种田养家”的传统观念,制约了土地流转进程。加之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取消了农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了各种补贴,增大了农民增收的空间,致使部分农民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
    (四)土地流转监管机制不健全。
    部分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认识不到位,引导不力,服务滞后,对不规范流转行为监管不力,从而留下了较多隐患,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因素。
    (五)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小。
    由于土地流转处于零星初始状态,地块分散,面积较小,导致了土地不能够大面积集中,限制了适度规模经营。
    四、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要坚持三个原则和一个标准: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久不变的原则。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承包权益。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各种形式,鼓励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各种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四是坚持把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为衡量土地流转工作标准。对今后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宣传和培训,引导土地流转。
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不断提高流转管理和服务,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土地不仅仅是农民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的有效手段。要通过深入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二)抓好典型示范,鼓励土地流转。
    积极宣传土地流转政策和流转成功典型,如:张范镇黑石岭生态园艺园、陶庄镇前院山宏大园林、周营镇高村食用菌合作社等,宣传土地流转后,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给农民带来的效益,给农民带来的实惠。组织现场观摩,帮助农户分析流转后的经济收益,算好经济帐,消除思想顾虑,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是互利互惠的,努力形成支持流转、参与流转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土地流转。
    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农业结构调整既是以市场为导向重新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的过程,也是土地流转的过程。要围绕农民增收这一目标,大力发展生态、安全、高效农业,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形成“一村一品”或“多村一品”,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土地效益,构筑农村经济发展新优势。
    (四)发展民营经济,助推土地流转。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二、三产业,扶强扶大捷利木业、东盛木业、金虹食品等龙头企业和铁佛蔬菜专业合作社、张庄石榴专业合作社、永诚养猪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设施农业、观光农业、现代农业发展。尽快培育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提高经营水平和辐射带动能力,增强土地流转后续力。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直接参与农村的土地流转市场,加快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同时要加大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确保每一个劳动力都拥有一技之长,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加快农民转向二、三产业,为进一步扩大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五)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土地流转。
    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惠鼓励措施,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议区政府尽快出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实施意见,从政策上带动土地流转,增加农民收入。
    (六)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
    在全区范围内推广陶庄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做法。有条件的镇(街)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土地流转指导、服务和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职责,土地流转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运作。要做好流转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建档备案,流转土地等级评估定价,签订区经管局监制的《薛城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协调供需双方洽谈,代办土地流转手续等工作,为供需双方搭建流转桥梁,提供全方位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顺利进行。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建议区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把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及时解决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

    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政策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民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1、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2、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3、互换: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统一集体经营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承包经营权。
    4、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权部分或全部消失。
    5、股份合作: 股份合作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久不变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