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注册办理程序

来自:章晨伟 时间:2009-01-01 10:03:06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是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 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医师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输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