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城区环保局“马上就办”服务承诺公开栏

来自:王娟 时间:2009-06-22 15:23:40

 

    一、服务承诺制度
    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转变机关作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质量,提高环保部门的公信力与执行力,营造更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按照市、区经济环境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局开展“马上就办”活动,现将有关服务承诺制度公布如下:
    (一)首问责任制。对来局办事的人员做到“你有事我负责”,第一个被问到的工作人员,要负责到底。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属于其他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事要告知来人到何处去。
    (二)限时办结制。办理审批项目,凡符合国家规定和产业政策的新、扩、改建项目,缩短规定的一半时间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即时告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无停留办理,窗口式标准化管理。紧紧围绕关系全区经济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基础产业、重大民生项目,加快推进环评审批,实现环评审批“四加快”:对环境污染较轻的项目加快审批;对污染防治技术成熟、措施可行并已进入开展了工业园区环评的项目加快审批;对国债项目、军工项目、公益性项目、环保工程等加快审批;对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加快审批。
    (三)快速反应制。认真调处污染纠纷,应急监测自接到通知后,城区范围90分钟之内到达现场,一般信访7天内出具调查结果。环境污染投诉电话:12369。

    二、新建项目审批程序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我局成立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领导小组,对重点项目进行集体审批,现将环保审批手续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项目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简介、生产工艺、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和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治理资金安排,周围环境状况等),要求办理环保审批的申请表。
    (二)环保审批程序
1、企业申请并填报《薛城区新建项目环境管理申报表》;
2、局环境管理科受理并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勘查);
3、管理科签署初审意见,报局联审会议审定;
4、管理科根据联审会议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三)审批时限
1、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审批条件的,手续齐全当天办结,手续不齐全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2、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经联审会议审核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期限分别在法定时间减少到20日和10日。
    (四)注意事项
1、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备案申请,否则项目审批文件则自动失效。
2、项目建设期间由属地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项目调试和试运行3日内需向环保部门报关调试和试生产申请,试生产3个月内报送验收申请,由原审批部门1个月内组织项目验收。

    三、污染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2、排污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3、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及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4、污染事故的发生、发展、危害及有关记录情况;
5、排污单位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能源、水源、原材料消耗、产品、副产品的产生量等有关资料和情况;
6、信访及污染纠纷的现场调查情况。
    (二)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2人以上并指定1人负责,出示执法证件、并命身份;
2、填写《环境监督检查情况通知书》;
3、违法按《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4、定期复查出现异常情况的现场;
5、总结归档、按月汇报、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呈有关领导阅示,材料分类归档。
受理:环境监察大队        电话:0632-4426701
      环境管理科          电话:0632-4426707

    四、排污费征收工作
    (一)排污费的征收范围:辖区内一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程序:
1、排污申报:排污者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以下简称变更表),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2、排污费的审核、复核:区环境监察大队依据申报的《申报表》和《变更表》进行审核,并作为年度征费依据。区环境监察大队依据审核的《申报表》、《变更表》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区环境监察大队申请复核。
3、对拒报、谎报《申报表》、《变更表》的,由环境监察大队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4、排污费的确定:区环境监察大队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经核实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由区环境监察大队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
5、排污费的收缴:排污者对环保部门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7日内向环境监察大队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先按复核的结果缴纳排污费。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排污费数额确定后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商业银行缴纳或由环境监察人员代收转银行。逾期未缴纳的,区环境监察大队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逾期拒不缴纳的,将处以缴纳排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并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同时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从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第8日算起)。
    (三)对拖缴和拒缴排污费的处理:排污者对排污费或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诉讼期满后的180日内,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环境保护信访工作
    (一)主要职责
1、受理来信来电,接待来访;
2、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环境信访案件,并负责处理结果;
3、向环境信访人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维护环境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4、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涉及信访方面的工作。
    (二)办理程序
1、登记接信、接访和举报电话的时间、信访人或单位、被信访人或单位、反映主要问题、有何要求等,并在登记备注栏中,随时记录办案过程及进展情况。
2、调查处理环境信访案件,并直接答复信访人或单位。
3、对于局内部各科室直接收到的反映环境问题的来信、来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直接办理,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报信访室。超出职责范围的,应转送信访室办理。
4、对于非薛城区环境保护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转送有关单位办理。
5、为使领导掌握环境信访情况,重要环境信访案件报请主要领导批示后办理。
6、对于重要的环境来信来访要立案专办。
    (三)办理时限
1、属本局直接办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在7日内拿出处理意见,并将办理结果答复环境信访人;情况复杂的重大信访案件,经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上级行政机关或领导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按上级行政机关、领导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上级行政机关或领导;不能按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行政机关或领导说明情况。
受理:环境监察大队信访室    信访举报电话:12369—4

    六、环境监测工作
    (一)环境监测内容:
    地表水、地下饮用水、环境空气、环境噪声、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汽车尾气、降水(雨、雪、雹)、放射性、辐射等。
   (二)环境监测程序:
   1、明确环境监测的目的和任务。
   2、进行现场调查。
   3、编制环境监测方案。
   4、实施环境监测方案。
   (三)承办时限:
   1、全分析项目七天完成。
   2、应急监测项目两天完成。(BOD5、大肠菌群除外)。
   (四)服务范围: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污染源监测、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环境现状监测;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保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材料性能测试鉴定、代培环境监测分析人员;
   5、工业污染源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受理:环境监测站            电话:0632-4426691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632-441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