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来自:章晨伟
时间:2009-07-22 14:10:29
当事人的权利
一、有申诉、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诉请求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三、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五、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
一、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二、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三、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四、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五、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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