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四个创新”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效果和水平

来自:王娟 时间:2009-08-17 15:04:13

  今年以来区司法局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四个创新”,着力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效果和水平,为维护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

  推进组织创新,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本着“整合资源,聚合力量,发挥优势,强化基础”的原则,在建立健全区、镇(街)、村(居)三级调解工作网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商品集散地、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延长调解组织网络的“触角”,使人民调解工作更深入基层,更贴近民间。充分发挥镇(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作用,确立各镇(街)分管政法工作的书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直接责任人,统筹信访、综治、公安、民政等部门,及时收集、分流各种矛盾纠纷,明确纠纷责任人、承办人,及时进行化解,对一时不能化解的由责任人负责掌控,适时化解。为充分发挥好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在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举办了全区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暨信访干部培训班,在全区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队伍中开展了“我为稳定做贡献”暨全区“十佳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评选活动,激发了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热情。今年以来,仅全区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就上报矛盾纠纷164件,参与民间纠纷调处160件,调解成功157件,防止群体性上访7起84人次,防止矛盾激化、民转刑、越级上访9件13人次。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参与起草、修订村(居)合同32件,有效避免一些农村合同纠纷的发生。

  推进机制创新,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预警、排查、调处、督查等制度,坚持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同时抓好专项排查或应急排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重大矛盾隐患和突发性事件,协调综治、信访、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形成强有力的矛盾纠纷化解合力,逐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机制。重点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预警机制,通过及时对各镇街矛盾纠纷的定时、定人、定点、定责排查,确保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以防止事态扩大或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一是坚持信息预防。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临城街道创新矛盾信息采集工作法,每月向各村(居)干部、司法行政协理员及村民小组长发放矛盾信息采集表,由司法所及时收集、分类,简易纠纷自实行处置,重大纠纷及时上报处置,该工作法实施以来,所采集矛盾信息342件,都得到及时化解,真正使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或未萌状态。周营镇近年来坚持的以村为单位,由良民和“刁民”同时参加的“民情恳谈”会制度,在超前预防矛盾纠纷方面起到了独特的作用,目前已在全市推广。二是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是采取超前预防,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围绕各级党委、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拆迁、计划生育、企业破产等)超前介入,做到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认真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级,实行台帐式管理。对较重大的矛盾纠纷由主要领导亲自决策,责成有关部门办理;对一般纠纷由分管领导决策,责成有关部门办理;对较小的矛盾纠纷由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对台帐中的每个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明确调处责任和解决时限,进行挂销号制度管理。并对那些处理难度大、社会影响广的重点疑难矛盾纠纷,由党委、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联合调处,推动问题尽快解决。完善矛盾纠纷调解信息反馈机制。为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数据分析和矛盾纠纷调处信息专报的实效性,各镇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统计数字要每月一报,每月一分析;重大活动或节日期间每周一报,每周一分析。以期为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掌握基层稳定情况及决策提供动态信息。完善矛盾纠纷调解督查机制。对于落实到具体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由各镇(街)综治委或区委、区政府各工作线牵头部门按照领导包案的要求及时进行跟踪督查,对各级调处组织实行全程督查,并按时通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

  推进理念创新,切实增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活力。积极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治安调解、行政调解对接联动的工作机制,走出了一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调解工作新路子。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将人民调解贯穿于纠纷当事人的诉前、诉中、诉后各个阶段。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法院立案庭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和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好处,引导当事人到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于部分已经立案的案件,法官认为通过人民调解更适合解决矛盾纠纷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区司法局还和区法院共同建立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区法院选派资深法官,不定期地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今年以来,已有71名当事人接受劝导,改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加强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对接。全区各镇(街)派出所与司法所都实行了“110”和“148”配套联动工作机制。对派出所接报的不够治安处罚或不便于治安处罚的“案件”一律移交当地司法所进行处理,而对司法所接报的超出自身处理范围而当事人又不同意调处的治安“案件”则移交给当地派出所进行处理。到目前,“110”与“148”配合联动调处矛盾纠纷案件300余起,治安案件调处率达80%以上,避免民转刑案件多起,治安案件明显下降。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的独特优势,整合政府的多种资源,实行部门联合行动,联合调处。组织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特邀诉讼调解员参与信访接待,释法说理,当场化解纠纷。对反映到行政部门的矛盾纠纷,由联动联调中心视其情况直接调处,或指派分流到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对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疑难矛盾则由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由联动联调中心组成部门共同调处,调处成功后,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依法履行。今年以来,全区行政复议率和涉及行政部门信访量明显下降。1~7月份,全区各级调解组织累计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19起,调结216起,防止群体性上访7起84人次,避免民转刑案件9件13人次。

  推进功能创新,拓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域。为减少矛盾纠纷的升级,对一些诸如村务管理、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等多个方面不易诉讼或诉讼效果不好的纠纷,各级调解组织主动出击,联合有关部门对纠纷进行调处,防止因矛盾纠纷处理不及时或方法不当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在抓好区、镇(街)、村三级调解网络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居委会、社区、企事业、毗邻跨界等各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做到有纠纷调处的地方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实现矛盾纠纷“网络全覆盖,调处无空隙”的目标。为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的水平,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联合律师、公证等相关部门主动参与新形势下的社会难点、热点纠纷的调解。(刘统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