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在全系统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

来自:王娟 时间:2010-04-21 11:10:46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促进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司法行政干警的良好形象,近日,区司法局在原有禁酒规定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使禁酒工作做到日常化、制度化。

    该制度从七个方面严格禁止饮酒:严禁工作日期间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严禁系统内人员和单位、科(室)之间相互宴请;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滋事;到镇街和企业检查指导工作时原则上不留餐,确需留餐的,一律在食堂吃工作餐,禁止饮酒;因工作需要接待上级、兄弟区(市)局领导时,须报经市局、区领导批准后才可适量饮酒,不得影响下午的工作。

    禁酒制度对违反禁令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凡违反禁酒规定之一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第二次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一年内违反规定累计三次者,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科室)取消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是后备干部的,建议取消后备资格;是聘用制工人的,予以解聘;是正式干警的,回家待岗,只发生活费;是法律服务人员的,建议停业整顿或注销执业资格。凡因饮酒造成恶劣影响、贻误工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内出现违反禁酒规定2人次的单位(科室),对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一年内出现违反规定3人次的单位(科室),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单位(科室)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同时,对单位(科室)负责人,轮岗交流或降职使用;对区委任命的干部,建议调整。

    为保证禁酒制度的全面执行,区司法局成立了禁酒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按照分工负责禁酒制度的监督、检查、落实。同时,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对违反禁酒制度的有关人员,按干部和党员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刘统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