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自:张建彬 时间:2010-12-16 23:19:26

    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该政策自2010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这次新政策涉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范围、标准、纳税人需提供资料等内容较原政策存在很大差异。作为国税部门,一方面要积极做好对内对外的新政策的宣传培训,让税务人员和广大的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政策;另一方面,要研究分析新政策,把握好新政策的内容和要求,采取具体的配套管理措施,保证新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为贯彻执行好这项税改新政,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的办税环境,在税收管理中,我们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扩大了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
    《新办法》规定除第五条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方面新办法扩大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范围,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可申请范围。另一方面,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由原办法规定不得认定改为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因此《新办法》能够将更多的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内,促使增值税的链条尽可能地延伸衔接,更加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
    二、降低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新办法》第三、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重点内容: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50万元,其他企业80万元)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所明确的规定,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使用专用发票。新办法的实施一方面就要求税务机关对所辖达到认定标准的纳税人情况进行详细的掌握,将新政策及时传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另一方面要求达到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主动积极申请认定资格,避免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涉税风险。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50万元,其他企业80万元)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从时间上界定的标准,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原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新办法》改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新政策于原政策相比较,实际降低了应税销售额标准,放宽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时间,使更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50万元,其他企业80万元)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将免税销售额含入“应税销售额”,取消了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利于加强对免税企业的增值税管理。
    4、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50万元,其他企业80万元)的纳税人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只要符合《新办法》第四条规定两个条件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减少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资料:
    (一)对符合《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50万元,其他企业80万元)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对符合《新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50万元,其他企业80万元)的纳税人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简化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程序: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主管税务机关的职责。《新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受理申请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2、认定机关的职责。《新办法》规定认定机关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时间
     《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时间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新开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受理申请的当月起。例管理分局3月25日受理某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认定机关4月5日审批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分局在2.0系统核定该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从3月1日核定。
    2、原有持续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等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时间为认定机关认定的次月起。例管理分局3月25日受理某持续经营中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认定机关在4月5日审批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分局在2.0系统核定该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从5月1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