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城区国税局召开农产品收购税收专题辅导会议

来自:张建彬 时间:2010-12-17 15:46:2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强化以票控税,薛城区国税局于近日召开了农产品收购税收专题会议,辖区内七户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办税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会上对农产品收购的最新政策作了详细的讲解,要求各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同时分析了当前农产品收购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和下一步的管理重点。
    一是要明确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的使用与开具范围。即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我区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我区范围内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对跨区从事收购业务的,可向销售者索要普通发票或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在种、养殖场(不含农民个人种、养殖户)和农贸市场、各类农产品专业市场进行采购的以及外省市长途贩运的农产品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是严格审批程序。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企业要有固定的经营地点、仓储设施。收购的范围必须是初级农产品,且为收购地所出产。领购收购发票的审批程序实行三级审批,即先由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提出书面申请,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查验并出具查验报告后,交分局长领导初审;然后由税政科进行全面审核,经核实无误认为具备收购条件的,再上报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在发票领购源头上杜绝专用收购凭证审批的随意性。
    三是规范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一次性开具,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做到一次一票,一户一票,严禁汇总开具和跨省市开具。要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收购货物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
    四是严格实行农产品抵扣增值税备案制度,对常年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和农产品经销企业,要求其每季度10日内将免税农产品采购计划或采购合同报分局备案;对临时采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要求其将采购计划或采购合同于签订后的5日内,报分局备案。
    五是要加强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管理与纳税评估。要求以农产品抵扣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购进的农产品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农产品明细账和实物台帐,逐笔记录农产品购、销、存情况,同时要求企业设置库管账,并由库管员签字。分局税管员要加强日常监管,深入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评估,对领购使用收购发票数量变化较大的、发票原始单证不全、不能证实购销货物真实性的、产品产量、销量及投入产出率波动异常的、纳税申报异常或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的、实物盘存与账、表、单不符的、收购数额大且从同一销售人处多次收购的企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对有疑点的企业加强发票协查,必要时移交稽查部门,加强查处工作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