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当前企业收入确认与发票开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自:张建彬
时间:2010-12-18 21:41:05
增值税是国税机关管理的主体税种,在国税机关组织的税收收入总额中占据较大的比重。增值税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税款的实现与企业的销售收入有直接的关系。
目前,大多数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财务会计规定确认应税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及开具发票,但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及开具发票,主要表现在:(一)滞后或少计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款。部分企业不按照税法及财务会计规定确认应税收入,而是按照是否收到销售款为标准确认,滞后确认收入,或者直接不确认销售收入偷漏税款;(二)发票开具滞后或不开发票。部分企业发票则是根据购货方的要求开具或销货方自行调剂开票时间,即购货方什么时间要求就什么时间开具或销货方计算少实现税款甚至不实现税款时开具发票,这样的结果会造成增值税款后移或少缴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销售收入确认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销售收入)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针对不同的结算方式,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等。
在税源管理中,为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应强化对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及发票开具的管理,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收入确认方面:注重审查企业货款结算情况,包括资金流入、往来款项,同时,审查产品(商品)出库入库及结存情况。对于产品(商品)发出,结合产品(商品)类别及出库单据与销售收入进行对应性审查,依据增值税法规定对产品(商品)已出库但未确认为收入的业务进行税务确认,对应计销售收入但未计收入的,责令企业补计销售收入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发票开具方面: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时限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为防止企业滞后开具发票或有货虚开,应强化对发票开具业务真实性的审查,审查销售业务的发生时间、对象、资金结算等。通过对销售业务时间的审查,可以发现企业是否人为滞后开票,滞后确认销售收入;通过对销售业务对象的审查,可以发现企业是否存在有货虚开的问题;通过对资金结算的审查,可以发现企业是否有票实不符等问题。销售时间、对象的审查,可以通过审查原始产品(商品)出库单据来实现,正常情况下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必须填制出库单据,出库单据注明发货时间、收货人、产品(商品)数量金额等,进行出库单据注明的时间、对象与发票开具时间、对象一致性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对未按规定时间开具发票的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从严处罚。
目前,大多数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财务会计规定确认应税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及开具发票,但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及开具发票,主要表现在:(一)滞后或少计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款。部分企业不按照税法及财务会计规定确认应税收入,而是按照是否收到销售款为标准确认,滞后确认收入,或者直接不确认销售收入偷漏税款;(二)发票开具滞后或不开发票。部分企业发票则是根据购货方的要求开具或销货方自行调剂开票时间,即购货方什么时间要求就什么时间开具或销货方计算少实现税款甚至不实现税款时开具发票,这样的结果会造成增值税款后移或少缴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销售收入确认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销售收入)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针对不同的结算方式,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等。
在税源管理中,为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应强化对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及发票开具的管理,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收入确认方面:注重审查企业货款结算情况,包括资金流入、往来款项,同时,审查产品(商品)出库入库及结存情况。对于产品(商品)发出,结合产品(商品)类别及出库单据与销售收入进行对应性审查,依据增值税法规定对产品(商品)已出库但未确认为收入的业务进行税务确认,对应计销售收入但未计收入的,责令企业补计销售收入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发票开具方面: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时限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为防止企业滞后开具发票或有货虚开,应强化对发票开具业务真实性的审查,审查销售业务的发生时间、对象、资金结算等。通过对销售业务时间的审查,可以发现企业是否人为滞后开票,滞后确认销售收入;通过对销售业务对象的审查,可以发现企业是否存在有货虚开的问题;通过对资金结算的审查,可以发现企业是否有票实不符等问题。销售时间、对象的审查,可以通过审查原始产品(商品)出库单据来实现,正常情况下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必须填制出库单据,出库单据注明发货时间、收货人、产品(商品)数量金额等,进行出库单据注明的时间、对象与发票开具时间、对象一致性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对未按规定时间开具发票的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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