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报告
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既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的新举措。近年来,全区上下不断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方式,拓展管理内容,已经形成了财务管理机制比较健全、民主理财比较规范、财务公开比较全面、审计监督比较有效、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全面深化、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的新局面,得到市、区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农民群众的欢迎,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推动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一、基本情况
薛城区共辖7个镇(街),200个行政村,村级财务全部实行委托代理制,薛城区连续五年在全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工作会议上作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经验介绍,陶庄镇经管站获得省级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称号。据调查统计,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全区村级资金总额2537.33万元,资产总额30701.3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总额18001.74万元,村级资源总面积32.50万亩,其中耕地总面积29.47万亩,建设用地总面积1.73万亩。薛城区从2010年至2011年开展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村数47个,其中陶庄镇30个村,其他镇街17个村,共占行政村总数的23.5%,开始从单纯抓财务管理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转变,从重点抓资金管理向全面加强“三资”管理转变,从注重指导集体直接经营资产向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现代化经营方式转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在不断提高。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领导重视。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区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区纪委书记、区政府副区长任副组长,纪检、监察、财政、农业、经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区经管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各镇街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农村中小项目建设监管服务中心、农村经济合同监管中心,构建领导小组总协调,“四个中心”为依托,四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二)试点先行。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全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明确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具体内容、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等。区经管局召开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培训会议。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2010年薛城区选择陶庄镇在全市率先开展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试点,取得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摸清了家底,规范了合同管理;二是强化了“三资”监管,规范了“三资”运营;三是规范了民主管理,加强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场会、全市农经工作研讨会推广了薛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经验。2011年薛城区推广陶庄镇试点经验,在全区除陶庄镇以外的其他镇街17个村扩大试点,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路子。
(三)强化督查。薛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个阶段的具体督查标准,提出督查意见。薛城区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督查组,深入镇(街)、村,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实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解决存在问题,把握好工作进度和质量,确保镇(街)按时完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试点工作任务,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建立长效机制。区纪委、区监察局、区经管局联合下发《薛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把制度建设以及落实情况与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与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公开、公议、公决等工作结合起来,一同部署、一同检查。在资金管理制度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在资产管理制度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制度和资产经营制度;在资源管理制度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源登记制度、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同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切实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和财务代理的服务监督职能。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看,我区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别镇、村领导干部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思想认识不够到位,重视程度不够高,措施不得力,导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展缓慢,工作成效不明显。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还处在探索起步阶段,总体水平不高,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不够,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个别试点村农村集体资源统计不全,少数未开展“三资”管理试点的村仍存在有帐无物、有物无帐、承包金不能及时收缴、经济合同签订不规范、资产资源被低价承包出租、白条抵库等问题。
(三)个别村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严格执行制度问题,如非生产性开支过大、民主理财不规范、应该实行招标的工程未全部实行招标、村级报刊费用超过规定限额、存在或变相存在招待费等。
(四)农村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问题不能忽视。在全区大拆迁、大建设、大发展的新形势下,伴随各类工程项目的实施,拆迁改造规模越来越大,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在内的农村征地补偿费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笔可观收入。如何指导村集体用好农村征地补偿费,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动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使“一次性收入”成为“持续性收入”,成为当前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政策,抓住关键,扎实高效,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全面加强“三资”管理。一是明确目标任务。按照“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全面加强监管工作,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二是坚持四项原则。即:坚持“五权”(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的原则、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三是要切实抓好清产核资工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在工作开展上要围绕怎么清,理清思路;要围绕清什么,明确要求;要围绕清和管,健全长效机制,从而不断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三)强化工作措施,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村级要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认真落实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镇级强化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帐前审计制度、村级财务两年轮审制度、专项审计和重点审计制度,严肃查处农村财务管理违规违纪行为,同时,完善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积极探索和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村级财务电算化,加强村级档案管理。区级强化督查指导,进一步推动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
(四)加大查处力度,建立法纪惩处机制。镇街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督检查力度,主要采取专项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建立法纪惩处机制,通过推行村干部述廉考廉、民主评议、廉政谈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及时掌握农村村干部廉政情况,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村干部,进行警示谈话,长敲警钟。
五、几点建议
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电视会议精神和市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建议:
(一)成立薛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市领导小组名单(2月下旬完成)。镇(街)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经管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认真组织人员培训,切实抓好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统筹安排本级工作经费,保障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组织、宣传、财政、农业、审计、民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畜牧、供电、卫生等有关部门也要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组织区纪委、财政、经管有关人员赴济宁市曲阜市、泰安市泰山区、日照市东港区等先进地区学习经验。
(三)印发《薛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参照市工作方案(2月下旬完成)。
(四)申请薛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经费(2月下旬完成)。
(五)印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格(3月上旬完成)。
(六)召开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动员会议,同时进行业务培训。参加会议人员: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查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镇(街)纪委书记、分管镇长、监察室主任、经管站站长、财政所所长,经管站业务骨干。(3月底前完成)。
(七)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服务平台(6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