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鲁南在线网友咨询事项的答复
来自:张建彬
时间:2013-06-23 10:40:50
亲爱的鲁南在线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土地流转方面问题的关心。下面就您提出的问题作以答复。
1、请问土地流转的主体是谁?是土地承包者,还是村? 租用土地是跟土地承包者单独签订承包合同,还是跟村里签订承包合同?
答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村里在未跟土地承包者任何告知的前提下,直接通知去村里领土地出租的首年款,在不知道土地承包协议的情况下,此种是否合法?
答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3.土地流转出去后,土地的承包权到期归谁所有,是归原承包人,还是归村集体所有?
答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到期后未达到农户的土地承包期则应归原农户继续承包。
4.流转出去的土地,在流转期间,因土地被修路征收,或者开发征收,土地的所得权益归谁?是归原承包人,还是现承包人,还是归村所有?
答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地上物的补偿费,包括地土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土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
5、枣庄是否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流转操作行为规范?
答复: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薛城区经管局统一印制了《薛城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建立了土地流转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严格规范流转形式和主体。 各镇街明确专人指导合同的签订、鉴证。各镇街建立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所,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确保土地流转的依法有序。
6、枣庄正在开始耕地确权工作,请问如果土地流转了,这个土地确权归谁?原承包人,现承包人,还是村所有?
答复: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依法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7、土地流转归区政府哪个部门负责执行,监督,以及纠正镇政府的决定?
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区农业(经管局)和林业局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区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8、目前在网上所能查询到,无非是提土地流转多么好,有入股,出租,转让,等等形式,问题是在不知何种形式的情况下,被流转了,希望尽快得到解答。
答复: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您好!感谢您对土地流转方面问题的关心。下面就您提出的问题作以答复。
1、请问土地流转的主体是谁?是土地承包者,还是村? 租用土地是跟土地承包者单独签订承包合同,还是跟村里签订承包合同?
答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村里在未跟土地承包者任何告知的前提下,直接通知去村里领土地出租的首年款,在不知道土地承包协议的情况下,此种是否合法?
答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3.土地流转出去后,土地的承包权到期归谁所有,是归原承包人,还是归村集体所有?
答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到期后未达到农户的土地承包期则应归原农户继续承包。
4.流转出去的土地,在流转期间,因土地被修路征收,或者开发征收,土地的所得权益归谁?是归原承包人,还是现承包人,还是归村所有?
答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地上物的补偿费,包括地土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土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
5、枣庄是否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流转操作行为规范?
答复: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薛城区经管局统一印制了《薛城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建立了土地流转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严格规范流转形式和主体。 各镇街明确专人指导合同的签订、鉴证。各镇街建立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所,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确保土地流转的依法有序。
6、枣庄正在开始耕地确权工作,请问如果土地流转了,这个土地确权归谁?原承包人,现承包人,还是村所有?
答复: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依法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7、土地流转归区政府哪个部门负责执行,监督,以及纠正镇政府的决定?
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区农业(经管局)和林业局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区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8、目前在网上所能查询到,无非是提土地流转多么好,有入股,出租,转让,等等形式,问题是在不知何种形式的情况下,被流转了,希望尽快得到解答。
答复: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