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规模企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来自:刘志军 时间:2013-12-17 13:46:20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私营企业发展迅猛异常,尤其是私营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其灵活多变的生产经营方式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如何加强此类企业的税收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账册,准确进行财务核算,如实申报税收,成为税务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小规模企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当前,小规模企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帐制问题。在账簿的设置上,小规模企业不设立账目的真正原因不外乎以下三类:一是从企业的发起,是因偶然的几笔业务需求而成立了一个很小的公司。这类企业从资金、到规模都很不成气候,偶尔做几笔生意,确实没有建帐能力;二是小规模企业以小卖小,常想占税收的便宜,以生意做不起来,用不起会计,付不起财务人员工资等种种理由,迟迟不建立账目;三是出于偷税的目的,认为账目清了,不好捣鬼,不能浑水摸鱼,所以,有能力建帐也不建,给税务管理带来不便。
    (二)走逃问题。对这些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发生了税收违章行为,处理起来有一定困难。日常管理中发现发票违章,税务机关必须要及时处理,发票开超了要补税;不按规定使用要处罚,有明文规定。但是,对于一些小规模企业。如果税务机关坚持按规定处理,就极有可能出现这么一种结果:税和罚款都没交,业主也失踪了,打手机关机,去办公场所找关门。如果在当月内找到了业户,还可以完税和罚款。如果按在当月找不到业主,税款、罚款执行不了。业户一走了之,可企业的欠税的罚款还在计算机里挂着,还要受到内部了执法监控系统的监控,交不了税款、罚款形成新欠。
近两年来,小规模企业逃失现象呈现上升趋势。业户走逃的情况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场地或都房屋租赁到期后,想少缴一个月税款的;或者发生了违章行为又不愿接受处理的;二是经营方面的原因生意不景气,造成业户干不下去,又觉得走正常注销程序会给自己招惹太多麻烦的;三是本身清楚自己有偷税行为,害怕注销时走稽查程序露出马脚的。企业不论以何种原因走逃后,当月就不申报不缴税款,还带走手中的发票,扰乱正常的发票税收管理秩序。
    (三)资格问题。在管理工作实践中发现:有些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管理也很难。生意不景气,业户不提劲儿,有的缴销“两卡一器”后,就将厂地转让,种种原因不走正常注销程序,当月的申报征收成了大难题。税务人员一趟一趟的跑腿,软的硬得都不奏效,取消资格后的小规模企业管理更费劲儿。
还有一种相反的情况是小规模企业的年收入已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而不想进行资格认定,不愿意当一般纳税人。其原因,主要是认为:企业购进货物的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业户,不能取得能按17%进项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取得的进项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认定后要按17%税率缴税,税负较重。当然不愿认定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只要小规模企业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税务机关对其销项要按17%征税,其进项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加强小规模企业管理的对策
    (一)源泉控管,把好建账关。
    对小规模企业的账制问题实行源泉控管,由税收管理员在开业调查时,注重其账制设立情况的调查和所有在银开开户账号的记录。《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
    对调查中发现对有能力建账而不按规定建帐的,按《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以重罚促使其建账;对这类企业所建的账簿还要加强巡管,以资金流、货物流两条主线查看其所建账簿的真实、合法性。通过重罚及巡查,迫使这类新老小规模企业无空可钻,按规定设立账目。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按《征管理法实放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各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按上述办法还不行的,实行“一高一低”办法进行管理,对其进行核定征收。月定税额应高出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20%——30%的幅度核定税额;在发票使用上。按同行业、同规模查账征收纳税人的低一档进行票种核定。人家用500元面额的,他只能用300元的,激励小规模纳税人设立账目。
    (二)税银联合,防止业户走逃。
    对小规模企业的走逃问题,要加强日常巡管巡查及时掌握其经营信息及发票用量,发现有走逃迹象的,一是及时按《征管法》规定对其进行税收保全。二是为了有效防止失踪,建议征管部门可以通知银行对其所开的公司账户进行限制使用或销号处理,空账户直接提请银行销号,不能销号,保全起来,款子能进不能出。
对有涉税、罚款的业户,一定要严防一层,对达不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税收保条件的业户,要走访其左邻右舍或本片区协税护税组织,请其对该企业进行暗中监督,发现异常及进报告。防止走逃户仅靠税务机关的人力是不好控制的,有的常在一夜间化为无有。但若调动起周边协税护税的力量,能使税务机关及时获取第三方信息,业户的走逃问题也不是不可以控制的。
    当然,国、地税机关、工商机关的注销信息也可以为防止业户走逃提供一定的帮助。目前,三方面的信息交换很不到位,信息传递也很不及时,有待进一步改善。另外,税务机关还要和银行取得密切联系,掌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可以杜绝其失踪带来的税款流失。
    (三)关注存货,防止税款流失
    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后,或走注销程序进行注销,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经营。继续经营的税务人员要将其申报税额和其存货的变动情况结合起来进行来审查其申报的正确、真实性。生产经营不景气,再生产再经营不可能,但其存货不可能让其损坏在仓库里,处理存货也是一部份企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目的。存货的变动,是这类小规模企业的是否经营的体温计,我们应严格进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