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下达政策持续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来自:王娟 时间:2017-06-02 10:38:33

 

    根据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调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字[2016] 2729号)规定,2017年1月1日以后投运、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自然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结算: 实行全电量补贴,电价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省级补贴0.05元/千瓦时(纳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0.1元/千瓦时。)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0.3729元/千瓦时(含脱硫脱硝除尘,含税)收购。
    自然人全额上网结算: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目前光伏电站标杆电价0.90元/千瓦时。其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0.3729元/千瓦时,含脱硫脱硝除尘,含税)收购;除燃煤标杆电价外国家补贴标准为0.4771元/千瓦时(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省级补贴0.05元/千瓦时(纳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光伏扶贫”项目补贴0.1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