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劝阻、批评或者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越级走访,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走访的;
(二)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到位,并已明确告知处理情况,仍然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电话骚扰的;经各级信访联席办认定为恶意信访登记或缠访、闹访的;
(四)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五)五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单位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公共秩序的;
(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依规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缠访、闹访或越级信访,扰乱单位和公共秩序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机关、单位的;
(八)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聚集、静坐、滞留、吵闹,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故意堵塞、阻断交通;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张贴、散发材料,静坐、下跪、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散发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在信访活动中,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物品的;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携带、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行上访活动的;扬言或实施放火、爆炸等行为,以跳河、跳楼、跳桥或攀爬建筑、铁塔、烟囱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集资用于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信访为名或者以代理信访为名,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
(十一)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或用假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十二)以信访为名,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或者本人直接参与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场站、重大活动场所以及上述场所周边其他公共场所上访,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披麻戴孝、摆放花圈等行为的;或者采取跳楼、自焚、攀爬建筑物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
(十三)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十四)在信访活动中,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的;
(十五)在信访活动中,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未按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十六)信访人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党和国家领导人驻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京国际组织、驻京外国组织、驻京境外媒体所在地,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省、市、县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缠访、闹访的;
(十七)为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在重大活动时间节点、重点敏感区域、非访区上访、闹访的;
(十八)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四、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人经批评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经制止、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后,继续实施违法信访行为的,将依法处理;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违法信访;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查处仍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广大人民群众要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信访活动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薛城区人民法院
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