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薛政复驳字〔2022〕44号)
来自:薛城区司法局
时间:2023-02-03 09:58:25
申请人邓皓文:
你对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不服,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1月4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分别于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18日通过EMS(单号为1067063834335、1067063818435)向你寄送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EMS单上载明:收件人为邓皓文,电话19899206902,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金汇国际A座4911,内件品名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薛政复驳字〔2023〕44号),该EMS单分别于2023年1月18日、2023年2月2日退回至复议机关,原因为拒收。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薛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薛政复驳字〔2022〕4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薛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薛政复驳字〔2022〕44号)
特此公告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