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四季度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公示
来自: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2023-01-03 14:06:49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1 | (鲁枣薛)文罚字〔2022〕第005号 | 枣庄市薛城区云帆书店未取得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枣庄市薛城区云帆书店未取得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学小薛教科书的发行业务,根据《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应予以处罚。 | 《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枣庄市薛城区云帆书店 | 92370403MA3KWE6X19 | 侯峰 | 1.没收出版物壹佰贰拾柒(127)本;2.没收非法所得贰拾肆元捌角贰分(24.82);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 | 2022/09/28 |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0 | 370403 | 2022/12/31 | ||||||
2 | (鲁枣薛)文综当罚字〔2022〕003号 | 枣庄市薛城区万佳网络奇遇连锁店变更住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警告 | 2022年1月30日,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明铭(15040221002)、张丽诺(150402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站前鑫苑的奇遇网吧(网客网咖)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存在变更住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备案,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到区行政审批具办理变更手续,待变更完成后再营业,检查于17时05分结束。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枣庄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5号,该店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节,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 枣庄市薛城区万佳网络奇遇连锁店 | 91370403MA3C62749X | 彭捷 | 1、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积极办理变更手续。 2、 给予当事人警告。 |
2022/03/09 |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0 | 370403 | 2022/12/31 | ||||||
3 | (鲁枣薛)文综当罚字〔2022〕004号 | 枣庄极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住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警告 | 2022年3月9日,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明铭(15040221002)、林树棣(150402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新华街C区商业街的C-126号极星网咖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存在变更住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手续,待变更完成后再营业,检查时现场负责人范开文再现场见证执法过程,检查于17时05分结束。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和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5号,该店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节,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 枣庄极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 91370403MA3RXN7H3W | 范开文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积极办理变更手续。2、给予当事人警告。 | 2022/03/09 |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0 | 370403 | 2022/12/31 | ||||||
4 | (鲁枣薛)文综当罚字〔2022〕006号 | 枣庄墨迹网咖有限公司变更住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警告 | 2022年3月9日,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明铭(15040221002)、林树棣(150402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永兴路站前鑫苑小区2-201号门市的摩非电竞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存在变更住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手续,待变更完成后再营业,检查时现场负责人王磊玉在现场见证执法过程,检查于11时30分结束。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和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5号,该店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节,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 枣庄墨迹网咖有限公司 | 91370403MA94UGFBXQ | 王政 | 1、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积极办理变更手续。 2、 给予当事人警告。 |
2022/03/09 |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370403 | 2022/12/31 | |||||||
5 | (鲁枣薛)文综当罚字〔2022〕007号 | 枣庄星世纪网咖有限公司变更住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警告 | 2022年3月9日14时30分,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明铭(15040221002)、林树棣(150402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永兴路与留城巷交叉口南100米的双鱼电竞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存在变更住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手续,待变更完成后再营业,检查时现场负责人曹猛在现场见证执法过程,检查于11时30分结束。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和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5号,该店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节,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 枣庄星世纪网咖有限公司 | 91370403MA7GKP490M | 杨普 | 1、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积极办理变更手续。2、 给予当事人警告。 | 2022/03/09 |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370403 | 2022/12/31 | |||||||
6 | (鲁枣薛)文综当罚字〔2022〕008号 | 枣庄市薛城区万佳茂源部落网络有限公司变更住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警告 | 2022年3月9日15时30分,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明铭(15040221002)、林树棣(150402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黄河路天泰大楼门市的茂源部落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存在变更住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手续,待变更完成后再营业,检查时现场负责人罗苗在现场见证执法过程,检查于16时结束。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和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5号,该店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节,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 枣庄市薛城区万佳茂源部落网络有限公司 | 913704034932712119 | 常硕 | 1、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积极办理变更手续。 2、 给予当事人警告。 |
2022/03/09 |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370403 | 2022/12/31 | |||||||
7 | (薛)文综当罚字〔2022〕009号 | 薛城区辰曦百货超市出售假冒他人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2022年7月8日15时24分,我局接到市长热线企呼枣应转来《黄河路实验高中南门对过大成书店存在出售假冒维克多新高中英语词汇》的举报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该书店进行执法检查。 16时30分,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林树棣(15040221006)、张丽诺(150402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黄河路实验高中对面正常营业的薛城区晨曦百货超市(大成书店)依法进行检查,书店已悬挂《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售书区域东侧柱子南侧3层发现维克多《新高中英语词汇》1本,要求店主出示进货手续,经吧台售书系统查询进货时间为2020年6月,店主未找到进货凭证,其行为涉嫌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违反《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八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该本书籍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向书店当事人告知了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待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后再作进一步处理。检查过程中书店书店负责人蒋宝新在现场见证整个执法过程并签字确认,检查于17时0分结束。检查之后,第一时间与举报人齐先生进行了联系,反馈了检查情况,齐先生对检查情况表示认可。7月11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送到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8月1日,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出版物鉴定书(枣文鉴〔2022〕0013号),鉴定结果为非法盗版出版物,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八)款项的规定。 |
违反《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八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39号)规定,决定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当场行政处罚。 | 薛城区辰曦百货超市 | 92370403MA3QCK3J0Y | 蒋宝新 |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八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39号)规定,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没收非法出版物1本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整。 | 2022/09/14 |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0 | 370403 | 2022/12/31 | ||||||
8 | (鲁枣薛)文综当罚字〔2022)010号 | 枣庄市万佳摩非网络有限公司变更住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警告 | 2022年3月10日10时,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明铭(15040221002)、林树棣(150402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香山路19号金水湾B区大门北门市的摩非网络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存在变更住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手续,待变更完成后再营业,检查时现场负责人戴传杰在现场见证执法过程,检查于10时30分结束。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和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5号,该店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节,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 枣庄市万佳摩非网络有限公司 | 91370403MA3CH8T7XB | 王子玉 | 1、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积极办理变更手续。 2、 给予当事人警告。 |
2022/03/10 |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0 | 370403 | 2022/12/31 | ||||||
9 | (薛)文综当罚字〔2022〕010号 | 枣庄市薛城区红枫叶书店发行伪造、假冒出版社名称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2022年2月14日9时50分,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林树棣(15040221006)、张明(150402210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薛城区奚仲中学门西正常营业的薛城区红枫叶书店依法进行检查,书店已悬挂《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正对门货架东侧第一洞底层发现涉嫌盗版出版物《顽童捣蛋鬼》,要求店主出示进货手续,未找到进货凭证,执法人员对该批书籍进行清点,共计10本(详见暂扣物品清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拍照取证,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经电话请示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该批疑似非法出版物进行了打包,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检查过程中书店书店负责人王擎在现场见证整个执法过程并签字确认,检查于10时30分结束。2月16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送到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2月24日,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出版物鉴定书(枣文鉴〔2022〕0006号),鉴定结果为非法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款和《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0号)规定,其违法情节为轻微,决定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当场行政处罚。 | 枣庄市薛城区红枫叶书店 | 92370403MA3KWXM3XN | 王擎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款和《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0号)规定,决定给予没收非法出版物10本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整。 |
2022/11/25 |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0 | 370403 | 2022/12/31 | ||||||
10 | (薛)文综当罚字〔2022〕011号 | 枣庄青北图书文化有限公司发行伪造、假冒出版社名称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2022年3月7日10时50分,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明铭(15040221002)、张明(150402210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黄河路天空星朗苑沿街门市正常营业的枣庄青北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书店已悬挂《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正发现门东侧第一排货架东数第四格第三层摆《龚俊精美画册》写真集等共计贰拾柒本,无定价、无出版社、无版权页,疑似盗版书籍,经电话请示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4本,现场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品见详单),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检查过程中书店负责人孙中贯在现场见证整个执法过程并签字确认,检查于11时27分结束。3月7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送到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3月17日,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出版物鉴定书(枣文鉴〔2022〕0008号),鉴定结果为非法出版物。由于疫情原因,一直对违法行为未作处理,疫情解封后继续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该公司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款和《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0号)规定,决定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当场行政处罚。 | 枣庄青北图书文化有限公司 | 91370403MA3R2T875A | 孙中贯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款和《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0号)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没收非法出版物4本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整。 | 2022/11/30 |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0 | 370403 | 2022/12/31 | ||||||
11 | (薛)文综当罚字〔2022)012号 | 薛城区王翊圳图书文具店发行伪造、假冒出版社名称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2022年2月21日10时20分,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明铭(15040221002)、张明(150402210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中和路中和嘉园8号楼门市正常营业的薛城区王翊圳图书文具店依法进行检查,书店已悬挂《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二楼北货架北侧中层东数第二格摆放《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枣庄专版模拟试题》,经查询有关信息,该试卷涉嫌为非法出版物(语文两套、英语一套,共计3套)。经电话请示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上述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品见详单),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检查过程中书店负责人韩光侠在现场见证整个执法过程并签字确认,检查于10时37分结束。2月21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送到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3月17日,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出版物鉴定书(枣文鉴〔2022〕0007号),鉴定结果为非法出版物。由于疫情原因,一直对违法行为未作处理,疫情解封后继续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该公司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款和《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0号)规定,决定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当场行政处罚。 | 薛城区王翊圳图书文具店 | 92370403MA3Q9B0T2B | 王新文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款和《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0号)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没收非法出版物4本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整。 | 2022/11/30 |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0 | 370403 | 2022/12/31 | ||||||
12 | (鲁枣薛)文罚字〔2022〕第F-007号 | 枣庄市薛城区万佳网络飞天连锁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2022年10月2日15时10分,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明铭(15040221002)、金昱林(15040221008)联合区公安分局网监大队对位于薛城区世纪凤凰城5号门市的枣庄市薛城区万佳网络飞天连锁店进行检查,该店吧台上方已悬挂《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该店二楼检查时发现24号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执法人员要求上网人员出示健康码,显示姓名杜宝铖,通过身份信息证实上网人员为未成年人,对涉案人员进行拍照取证并作现场检查笔录。该店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要求负责人到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检查时,场所负责人卓井标在现场见证整个执法过程并签字确认,检查于15时31分结束。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和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项,该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
枣庄市薛城区万佳网络飞天连锁店 | 91370403MA3CBHJW2J | 卓井标 | 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 2022/12/01 |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0 | 370403 | 2022/12/31 | ||||||
13 | (鲁枣薛)文罚字〔2022〕第F-008号 | 薛城区钦育源书店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2022年10月24日11时,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明铭(15040221002)王森(1504022101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香山路东润影城东侧门市北三间的薛城区钦育源书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南侧第二排货架北侧最下一格和上数第二格发现《一园青菜成了精》竖版和横版、《猜猜我有多爱你》等书籍计305本,目测该批书籍装订粗糙且为骑马钉平装本,要求店内负责人出示进货清单,负责人未找到未能提供进货凭证,在该店收银系统中显示书籍码洋32.8元,按照1.5至5折进行销售,经询问店员王婷,王婷供述上述3种绘本分别卖1.5元/本,由于该批书籍刚到货还没有出售。初步认定该批书籍涉嫌为盗版书籍,违反《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拍照取证3张,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经电话请示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对上述书籍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该店店员王婷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签字确认。 | 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八)款项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39号)规定 |
薛城区钦育源书店 | 92370403MA3MYJTJXP | 殷源 | 1、给予没收非法出版物305本;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 |
2022/12/07 |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0 | 370403 | 2022/12/31 | ||||||
14 | (鲁枣薛)文罚字〔2022〕第F-009号 | 薛城区泊凯书店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2022年8月2日10时7分,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明铭(15040221002)、王森(150402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薛城区海河路紫光园小区沿街门市1969号正常营业的薛城区泊凯书店依法进行检查,书店已悬挂《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南侧东数第三个货架靠北侧放置《爷爷一定有办法》、《我的爸爸叫焦尼》等儿童绘本共计54本(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该批手工绘本装帧简单、色彩不正,经查询该店收银系统显示该批绘本售价在5元,要求店主出示进货手续,店主未找到进货凭证,涉嫌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其行为涉嫌违反《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八款的规定,对该批书籍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向书店当事人告知了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待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后再作进一步处理。检查过程中书店店长曹晴晴在现场见证整个执法过程并签字确认,检查于10时53分结束。 | 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八)款项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39号)规定 |
薛城区泊凯书店 | 92370403MA3KYCN05K | 李玉娥 | 1、没收非法出版物54本并;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 | 2022/11/07 |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0 | 370403 | 2022/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