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工人事室牌子)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安全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审批事项行政征收工作;负责综合会议、接待和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性报告的起草;负责局党组会议和局办公室会议记录;负责督办落实局领导重要决策及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人事档案、劳动工资、出国(境)人员审核报批等工作;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牵头负责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资格考试、职称评聘、人才交流与服务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联系电话:0632-7602392
(二)投资建设室
职责:负责工程建设审批及制度改革,承担涉及其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负责办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乡水务、文物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审批及相关事项办理;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联系电话:0632-7602835
(三)市场服务室
职责:负责国家、省、市区商事登记改革任务贯彻落实;承担企业开办领域营商环境提升;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的注册登记;负责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市场准入许可、备案及相关资质、资格审批;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联系电话:0632-7602816
(四)社会事务室
职责:负责涉及民政、教育体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乡水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司法、商促、统战等工程建设领域以外的划转事项的审批及相关事项办理;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联系电话:0632-7602820
(五)综合指导室(挂网络信息室牌子)
职责:牵头负责职责范围内上级部署的政务服务改革贯彻落实,承担“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牵头局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牵头负责政务服务考核工作,负责指导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衔接、协调和联动工作,定期通报政务服务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派驻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及运行管理、电子监察;负责对进入区政务服务大厅的事项、人员、窗口设置、部门授权及政务公开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及调整;负责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牵头负责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标准化指导和考核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政务服务综合协调、日常运行管理规范制定及业务指导工作,协助推进相关改革工作;牵头负责审批服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局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协调局政务服务数据与部门间系统数据交换、共享工作;牵头政务服务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和数据应用、维护工作。
联系电话:0632-7602817
(六)政策法规室
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牵头事项承接下放交接工作,负责权限内市县同权运行管理工作;承担审批监管清单编制、管理和动态调整工作和权责清单的认领、调整、执行工作;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设立依据、申请材料、流程设置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拟定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管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审批决定的审核,牵头组织审批决定撤销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组织开展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牵头组织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申请公开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权限内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负责涉审中介机构平台建设及管理考核工作;指导政务服务中心做好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政务服务方面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牵头“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系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
联系电话:0632-7602077
二、所属事业单位
(一)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职责:(1)承担区政务服务大厅现场规范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推进政务服务水平提升。
(2)组织实施区审批服务局承办事项的接件受理、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档案整理等审批辅助工作。
(3)承担区政务服务大厅帮办代办、咨询引导等工作。
(4)承担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人员日常考核等辅助工作,协助做好群众投诉受理和调查工作。
(5)承担行政审批系统的运行维护等技术支撑工作。
(6)承担与物业服务、政务服务外包等机构的对接工作,为区政务服务大厅运行提供支持和保障。
(7)完成区审批服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薛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职责:(1)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2)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3)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建议方案。
(4)受委托或授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
(5)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等事项提供支持。
(6)完成区审批服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