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0430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
  • 发布机构:薛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4月1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16日
  • 标  题:薛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区级主管

单位

证明事项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开具
单位

备注

1

区国动办

身份证明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公安机关


2

区国动办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

区国动办

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文】《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2021年5月19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64项:“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第65项:“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第66项:“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第67项:“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第68项:“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3.【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行政审批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

区国动办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平战转换预案)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通过,2017年10月23日修订,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设计单位


5

区国动办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文】《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薛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