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1085
- 主题分类: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发布机构:薛城区发改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2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21日
- 标 题:关于明确薛城区人民医院院内东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明确薛城区人民医院院内东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薛城区人民医院:
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3号)等规定,现对薛城区人民医院院内东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停放2小时(含)内免费(不累计);
超过2小时开始按次收费,
连续停放2小时以上、4小时(含)以内的2元/次,
连续停放4小时以上、8小时(含)以内的4元/次,
连续停放8小时以上、24小时(含)以内的8元/次;
停车时间每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收费标准计费。
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减免范围
(一)患者及其陪护可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门诊发票,住院押金收据、住院费用每日清单、住院发票等与当日医疗相关的收据)免交当日停车费用;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持有效证件)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五)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三、收费规范
(一)你单位要建立健全停车收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完善收费工作流程,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二)你单位要严格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不提供或不使用合法票据的,车主可以拒付停车服务费。
(三)你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3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0日。
薛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薛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