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2015
- 主题分类:区级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薛城区发改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7月3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7月31日
- 标 题:2024年度薛城区发改局关于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电瓶车充电桩建设管理的建议)
- 效力状态:有效
2024年度薛城区发改局关于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电瓶车充电桩建设管理的建议)
尊敬的王运治、王峰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瓶车充电桩建设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应分别标示充电电费和服务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2023年1月,省发改委发布出台《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 号),明确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
一、关于充电费用。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自行车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具体标准由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二、关于用电价格。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 0.555元)。在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的结算价格执行接网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居民住宅小区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分时电价具体时段划分、电价标准参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94号)“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执行。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24〕23 号),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由住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发改部门仅涉及规范充电费用职责。
因2019年机构改革,价格的监督检查执法职能已转隶到市场监管部门,下一步,发改部门将加大政策宣传,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积极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