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3010
- 主题分类: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行收费清单
- 发布机构:薛城区发改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8月0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8月08日
- 标 题:关于明确薛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明确薛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市容环境综合服务中心、区新城市容环境综合服务中心,山东枣庄物环管理服务集团: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印发枣庄市定价项目清单的通知》(枣政办字〔2021〕4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及对象
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薛城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集贸市场、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辖区内临时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由环卫部门负责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处理的,按每月每户5.00元,由居民缴纳。
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垃圾清扫保洁的,按每月每户3.00元,由居民缴纳。
(二)城市建成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在职职工实有人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收取3.00元,由单位负责缴纳。
(三)城市建成区有关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本条内各项不得重复收取)。
1、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含医院、学校及其他单位内部食堂),按餐厅和操作间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0元;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实有床位的50%每天每床1.00元;餐饮与住宿一体的宾馆(酒店)按餐厨面积和床位比例分别收取,由经营者缴纳。
2、大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工业品市场按营业面积收取:500-1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0.30元;1001-3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0.20元;3001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05元,由经营者缴纳。
3、经营性门市,一楼按自然间每月每间20.00元;二楼及二楼以上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收取,由经营者缴纳。经营性门市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本数)的按大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市场标准收取。
4、各类固定摊点和流动摊点,按每天每平方米0.30元;集贸市场、单位管理的停车场和主次干道单位门前(以路沿石为界),按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由业主或经营者缴纳。
5、营运车辆:出租车每车每月2.00元;20座(含20座)以下客车每车每月10.00元;20座以上客车每车每月 20.00元;货车按吨位每月每吨1.00元。
三、其他
对于建成区外已实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的镇(街),由各镇(街)按照不高于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范围内征收。
收费执收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15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8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薛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8日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