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2294
  • 主题分类: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行收费清单
  • 发布机构:薛城区发改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8月1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8月18日
  • 标  题:枣庄市薛城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年8月)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薛城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年8月)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备注
1 停车服务收费 一、薛城区人民医院院内东侧停车场机动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
停放1小时(含)内免费(不累计);
超过1小时开始按次收费,
连续停放1小时以上、4小时(含)以内的2元/次,
连续停放4小时以上、8小时(含)以内的4元/次,
连续停放8小时以上、24小时(含)以内的8元/次;
停车时间每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收费标准计费。
(二)免费范围
1、患者及其陪护可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门诊发票,住院押金收据、住院费用每日清单、住院发票等与当日医疗相关的收据)免交当日停车费用;
2、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
3、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持有效证件);
4、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二、京沪高铁枣庄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20座以下客车及2吨以下货车:
白天时段(7:00—19:00):停放31分钟至4小时内(含4小时)5元,停放4小时至12小时内(含12小时)10元;
夜间时段(19:00—7:00):停放31分钟至4小时内(含4小时)5元,停放4小时至12小时内(含12小时)10元。
(二)20座以上客车及2吨以上货车:
白天时段(7:00—19:00):停放31分钟至4小时内(含4小时)5元,停放4小时以上12小时内(含12小时)8元;
夜间时段(19:00—7:00):停放31分钟至4小时内(含4小时)10元,停放4小时以上12小时内(含12小时)20元。
(三)跨白天和夜间的时间分别计算,跨昼夜分界点停放且停放时间累计不超过四小时的,按进入停车场的时段收费标准和计时单位收费,不得拆分为两个时段进行收费。超过四小时的,分别计算白天和夜间的服务收费。
二、减免范围
(一)车辆进入停车场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车、应急(工 程)抢险车、环卫保洁车、园林绿化车、殡葬服务车、医疗废 弃物转运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军车(含武警车辆)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四)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持有效证件)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薛发改字〔2022〕16号
薛发改字〔2021〕50号     薛发改字〔2023〕38号
区价格主管部门
2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
(浮动幅度:上浮20%下浮不限)
(单位:元/平方米·月)
一星级:不带电梯0.25、带电梯0.60
二星级:不带电梯0.45、带电梯0.85
三星级:不带电梯0.70、带电梯1.10
四星级:不带电梯0.90、带电梯1.30
五星级:不带电梯1.20、带电梯1.70
停车服务费:20元/月·车位
车位场地使用费:80元/月·车位
临时停放机动车车位场地使用费(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免费):1元/小时·车位
车位租赁费(露天停车):80 元/月·车位
车位租赁费(室内停车):200元/月·车位
薛发改字〔2021〕45号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区物业主管部门

3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一)城市居民(含辖区内临时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由环卫部门负责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处理的,按每月每户5.00元,由居民缴纳。
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垃圾清扫保洁的,按每月每户3.00元,由居民缴纳。
(二)城市建成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在职职工实有人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收取3.00元,由单位负责缴纳。
(三)城市建成区有关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本条内各项不得重复收取)。
1、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含医院、学校及其他单位内部食堂),按餐厅和操作间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0元;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实有床位的50%每天每床1.00元;餐饮与住宿一体的宾馆(酒店)按餐厨面积和床位比例分别收取,由经营者缴纳。
2、大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工业品市场按营业面积收取:500-1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0.30元;1001-3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0.20元;3001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05元,由经营者缴纳。
3、经营性门市,一楼按自然间每月每间20.00元;二楼及二楼以上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收取,由经营者缴纳。经营性门市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本数)的按大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市场标准收取。
4、各类固定摊点和流动摊点,按每天每平方米0.30元;集贸市场、单位管理的停车场和主次干道单位门前(以路沿石为界),按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由业主或经营者缴纳。
5、营运车辆:出租车每车每月2.00元;20座(含20座)以下客车每车每月10.00元;20座以上客车每车每月 20.00元;货车按吨位每月每吨1.00元。
对于建成区外已实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的镇(街),由各镇(街)按照不高于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范围内征收。
薛发改字〔2021〕46号 区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