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00215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
- 发布机构:薛城区教体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3月2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3月27日
- 标 题:薛城区教体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教体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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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市级主管单位 |
证明事项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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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教体局 |
身份证 |
学生申诉处理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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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教体局 |
学历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 |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
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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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教体局 |
国(境)外学历认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
教师资格认定 |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2.【文件】《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第十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 |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国家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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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教体局 |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2.【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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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教体局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 |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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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教体局 |
学生证 |
教师资格认定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就读院校 |
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届毕业生申请人须提交此项材料,学生证应注册信息完整,若信息不完整应出具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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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教体局 |
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七条:“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
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 |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须提交此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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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教体局 |
学校资产及来源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银行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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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教体局 |
捐赠协议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银行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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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教体局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银行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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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教育、财政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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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或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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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资产变更证明文件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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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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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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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登记证书副本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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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资质证明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法律】《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
相关运动项目协会、联合会、民航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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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1.【法律】《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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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1.【法律】《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
国家体育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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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