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2807
  • 主题分类:职责边界清单
  • 发布机构:薛城区教体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2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28日
  • 标  题:薛城区教育和体育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教育和体育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

科室

1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等事项监督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县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

薛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室

2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检查

【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 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薛城区体育发展中心

体育发展中心办公室

3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检查

(滑雪)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薛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体育综合室

4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检查

(游泳)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薛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体育综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