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1 |
案号:370403202300011 |
枣庄吉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6月28日 18时12分,在S322山家林东超限超载监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C8527(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为73.78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7.78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吉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途经点位录像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1-16 |
2 |
案号:370403202300010 |
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2年08月27日 05时23分,在G518金河(双向)超限超载监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C1392(黄色)鲁DJK98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93.5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4.50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途经点位录像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黄伟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贰万贰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1-16 |
3 |
案号:370403202300012 |
枣庄群鹏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2年11月08日 18时53分,在x038潘庄(双向)超限超载监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8119(黄色)鲁DMG68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9.4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0.40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群鹏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途经点位录像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刚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群鹏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1-18 |
4 |
案号:J370403202300018 |
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2年05月19日 20时13分,在G518山家林西超限超载监测点经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A3182(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2轴车辆,车货总重为19.600吨,根据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18.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60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周理想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1-18 |
5 |
案号:J370403202300017 |
聊城市盛航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2年07月20日 00时40分,在G518山家林西超限超载监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PM2278(黄色)鲁JK530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2.4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40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聊城市盛航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途经点位录像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1-17 |
6 |
案号:J370403202300014 |
兰陵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2年08月22日 15时46分,在G518山家林西超限超载监测点经系统检测到鲁Q912MG(黄色)鲁QA10N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为39.700吨,根据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70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兰陵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郑洪文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兰陵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1-16 |
7 |
案号:J370403202300016 |
肥城鑫盛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2年09月05日 01时01分,在S322山家林东超限超载监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JB8748(黄色)鲁JF982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2.2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20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肥城鑫盛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途经点位录像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1-17 |
8 |
案号:J370403202300015 |
枣庄海燕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 |
2022年10月09日 11时3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长白山路与榴园大道路口对张群用于驾驶的鲁D0289学(黄色)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郝荣海、李海山向张群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D0289学(黄色)车属单位为枣庄海燕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该车已取得了《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是: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小型汽车C1),核发机关是:枣庄市市中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教练员为枣庄海燕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聘用人员,2022年10月09日 11时30分经检查发现张群用于培训学员的鲁D0289学(黄色)车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群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海燕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
罚款贰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