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3704030010/2023-00089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8月1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8月12日
  • 标  题: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决定的日期 备注
1 案号:370403202300327 枣庄市骏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 2023年08月08日 10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薛城区汽车二队院内对刘娟用于培训学员的鲁D2628学(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郝荣海、李海山向刘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D2628学(黄色)车属单位为枣庄市骏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该车已取得了《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是: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小型汽车C2),核发机关是:滕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教练员为枣庄市骏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聘用人员,2023年08月08日 10时00分,刘娟带领枣庄市骏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学员张明在薛城区汽车二队院内进行驾考科目三灯光训练,经询问刘娟得知其核定的培训场地不包括薛城区汽车二队院内,当事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的行为无异议。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罚款一万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10
2 案号:370403202300326 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4月03日 20时01分,在S238刘桥(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3307(黄色)鲁DKH60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0.0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1.00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沈耀平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10
3 案号:370403202300329 枣庄振全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2年10月23日 21时42分,在G518金河(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C3388(黄色)鲁DJJ80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2年10月23日 21时42分,车货总重为60.000吨,2022年09月24日 20时26分,车货总重为66.100吨,2022年09月22日14时21分,车货总重为59.9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1.000吨,17.100吨,10.90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振全物流有限公司,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陶申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振全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一万玖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10
4 案号:370403202300325 淮北福瑞达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2年08月28日 12时02分,在S322山家林东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皖F52446(黄色)皖FN158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2年08月28日 12时02分,车货总重为52.000吨,2022年08月26日 11时47分,车货总重为52.100吨,2022年05月16日 17时40分,车货总重为53.100吨,2021年10月27日 14时10分,车货总重为52.000吨。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000吨,3.100吨,4.100吨,3.00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淮北福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恒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淮北福瑞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陆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08
5 案号:370403202300332 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1年08月18日 04时40分,在S238刘桥(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3278(黄色)鲁DJR67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92.2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3.20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姚勇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贰万壹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11
6 案号:370403202300328 枣庄骏捷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1年08月06日 16时21分,在S238刘桥(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5968(黄色)鲁DKY23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8.3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9.30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骏捷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甘伟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骏捷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玖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10
7 案号:370403202300330 孙恒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4月02日 12时55分,在S238刘桥(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PK792(黄色)苏CF5F2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9.2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0.20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孙恒,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锦富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孙恒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10
8 案号:370403202300334 王建国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3月24日 22时50分,在S321西山口(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冀D3M900(黄色)冀DUS25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3年03月24日 22时50分,车货总重为52.500吨,2023年4月15日21时12分,车货总重为52.8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500吨、3.80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王建国,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建国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王建国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11
9 案号:370403202300331 孙恒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1月31日 18时35分,在S322山家林东(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PK792(黄色)苏CF5F2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2.8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3.80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孙恒,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锦富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孙恒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陆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10
10 案号:370403202300333 李志喜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2年10月08日 12时46分,在S322山家林东(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H60E00(黄色)鲁H331S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75.8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6.80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李志喜,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志喜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李志喜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