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决定的日期 |
备注 |
1 |
案号:370403202300343 |
山东普华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4月26日 07时09分,在S318张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AC9385(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0.7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4.7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8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山东普华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褚建平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山东普华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柒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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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案号:370403202300335 |
枣庄鼎好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4月09日 04时59分,在S321西山口(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0807(黄色)鲁DMD88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9.4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0.4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15040217028、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鼎好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国刚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鼎好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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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案号:370403202300342 |
枣庄市亿鑫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3月21日 19时23分,在S318张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7178(黄色)鲁DMW18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6.4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7.4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8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蕾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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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案号:370403202300338 |
微山县坤宏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2年11月06日 02时41分,在X038潘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H91K39(黄色)鲁HU981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6.9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7.9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15040217028、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微山县坤宏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奇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微山县坤宏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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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案号:370403202300339 |
微山县华力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2年07月03日 00时41分,在S238刘桥(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H72X76(黄色)鲁H495X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0.8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1.8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15040217028、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微山县华力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良将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微山县华力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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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案号:370403202300337 |
山东浅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2年01月15日 05时58分,在G518金河(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J9366(黄色)鲁DP231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91.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2.1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15040217028、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山东浅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尹帅帅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山东浅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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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案号:370403202300344 |
董金星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9月24日 15时37分,在S238刘桥(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MR585(黄色)苏CR9C1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4.9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5.9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15040217028、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董金星,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董金星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董金星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货车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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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案号:370403202300340 |
李明建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3年08月15日 11时0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高铁站对李明建驾驶的鲁DD19756(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李明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李明建使用滴滴出行顺风车软件平台接单,拉载乘客从枣庄高铁站到北庄。李明建11 点 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李明建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经检查李明建手机发现其下载并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经检查发现8月15日6时30分从万洲浙商城到唯佳超市(巨山文苑店),收费17.37元,进一步检查发现其滴龄267天,累计完单335单,近30天累计收入648.24元。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证据:李明建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一份、《驾驶证》复印件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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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案号:370403202300336 |
柳辉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5月03日 09时53分,在S238刘桥(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H66F37(黄色)鲁HGL17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2.8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8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15040217028、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柳辉,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褚福禄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柳辉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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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案号:370403202300341 |
宋永兴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2年05月21日 00时12分,在G518金河(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H07Y06(黄色)鲁HT333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3.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1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15040217028、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宋永兴,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宋永兴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宋永兴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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