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3704030010/2023-00092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9月0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9月05日
  • 标  题: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决定的日期 备注
1 案号:370403202300378 枣庄雷霆物流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08月31日 18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北陈郝路口对张增祥驾驶的鲁DC6992(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张增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张增祥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为空车,货箱栏板擅自加高48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增祥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雷霆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01
2 案号:370403202300377 枣庄骏达运输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08月31日 17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北陈郝顺兴水泥厂门口对徐森驾驶的鲁DE3173(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徐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徐森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货箱栏板擅自加高26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徐森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01
3 案号:370403202300376 枣庄高新区盛鑫物流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08月31日 16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邹坞镇洪村路口对曹盼驾驶的鲁DJ3297(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曹盼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曹盼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拉载货物为空车,货箱栏板擅自加高60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曹盼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高新区盛鑫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01
4 案号:370403202300367 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08月29日 17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曹路与长白山路路口对李虎驾驶的吉B97573(黄色)吉B9395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李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李虎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拉载货物为二手汽车,吉B9395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3980mm,经现场检测吉B9395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6880mm,擅自加长2900m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虎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31
5 案号:370403202300366 枣庄市畅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08月29日 16时45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店韩路山家林路口对季培培驾驶的鲁DE9809(黄色)鲁DQY90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季培培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季培培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拉载货物为二手汽车,鲁DQY90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1740mm,经现场检测鲁DQY90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2840mm,擅自加长1100m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季培培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畅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30
6 案号:370403202300370 枣庄市书明运输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08月21日 12时3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疏港路六炉店路口对杨燕青驾驶的鲁DD5285(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杨燕青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杨燕青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拉载货物为土,货箱栏板擅自加高25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杨燕青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书明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01
7 案号:370403202300371 枣庄市欣大运输有限公司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08月21日 12时3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六炉店对董抗驾驶的鲁D83266(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董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董抗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该车拉载货物为渣土,货箱栏板擅自加高25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董抗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欣大运输有限公司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单车增加1—2个固定座(铺)位的;2.擅自改变车身颜色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01
8 案号:370403202300372 郯城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7月20日 04时01分,在S322山家林东(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QV6759(黄色)鲁QV5L5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3年07月20日 04时01分,车货总重为53.200吨,2023年07月13日 03时56分,车货总重为52.5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200吨,3.5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15040217027、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郯城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杨新元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郯城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01
9 案号:370403202300375 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6月13日 16时04分,在S321西山口(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Q109AD(黄色)鲁Q4DX6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2.2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2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周广西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01
10 案号:370403202300373 聊城市康博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5月09日 11时40分,在S321西山口(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PP5353(黄色)鲁PQE53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6.7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7.7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15040217027、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聊城市康博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广来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聊城市康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01
11 案号:370403202300374 枣庄众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3月23日 11时53分,在S321西山口(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J3776(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为82.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6.1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众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正伟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众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万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01
12 案号:370403202300365 兰陵县铭通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1月30日 00时12分,在X038潘庄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Q276LV(黄色)鲁DZ761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3年01月30日 00时12分,车货总重为57.900吨,2022年11月30日 00时18分,车货总重为53.500吨,2022年11月27日 23时26分,车货总重为54.800吨,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8.900吨,4.500吨,5.8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兰陵县铭通物流有限公司,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周三孩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兰陵县铭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捌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28
13 案号:370403202300369 党向江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党向江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一万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01
14 案号:370403202300368 陈珊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陈珊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