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3704030010/2023-01027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1月0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1月02日
  • 标  题: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决定的日期 备注
1 案号:370403202300528 江西迈翔物流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11月01日 12时3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曹路山家林路口对张金山驾驶的赣H51813(黄色)赣HJ169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张金山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张金山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拉载货物为二手汽车,赣HJ169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0910mm,经现场检测赣HJ169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1910mm,擅自加长1000m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金山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江西迈翔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2
2 案号:370403202300527 山东顺遂运输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11月01日 10时5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长白山路与山官路路口对蒋振洲驾驶的鲁DJ0568(黄色)鲁DG711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蒋振洲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蒋振洲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DG711挂(黄色)货箱栏板擅自加高24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蒋振洲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山东顺遂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1
3 案号:370403202300529 枣庄市薛城区弘祥运输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11月01日 10时3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青年路与店韩路交界处对陈秀普驾驶的鲁DE6773(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陈秀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陈秀普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该车拉载货物为石粉,货箱栏板擅自加高15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陈秀普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薛城区弘祥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2
4 案号:370403202300524 枣庄市雨辰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10月08日 05时41分,在S321西山口(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J5572(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为82.4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6.4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雨辰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周学兵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雨辰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万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1
5 案号:370403202300526 枣庄顺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5月24日 22时26分,在S321西山口(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A3502(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2.9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6.9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顺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士军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顺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捌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1
6 案号:370403202300525 枣庄顺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5月24日 18时31分,在S321西山口(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C0099(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6.6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0.6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15040217027、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顺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徐存户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顺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


测系统检测到鲁H79P52(黄色)号 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 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3轴车辆, 2022年11月23日18时37分车货总重为30.200吨,2023年01月09日17时58分车货总重为30.500吨,2023年03月03日19时05分车货总重为31.70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27.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200吨、3.500吨、4.7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嘉祥金通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尹建斗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嘉祥金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 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伍仟元整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2023-10-318案号:370403202300518王其付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 事网约车经营 活动2023年10月2 7日 21时38分,
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火车西 站对王 其付驾驶的鲁D531HE(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 山向王其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王其付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枣庄火车西站-出站口东北侧到 枣庄学院(新校区)。王其付21点 38 分 10 秒接到乘客后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王其付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经检查王其付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滴龄2683天,累计完单2.81万单,近30日累计收入4417.02元。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其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王其付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罚款叁仟元整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2023-10-309案号:370403202300519赵伟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 网约车经营活 动2023年10月27 日 21时38分,薛
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火车西站 对赵 伟驾驶的鲁DD25150(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 海山向赵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赵伟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枣庄西站-站前广场 到 中兴世纪城西区-北门 。赵伟21点38分03秒接到乘客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赵伟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经检查赵伟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滴龄171天,累计完单2996单,近30日累计收入8065.74元。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赵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赵伟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罚款叁仟元整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2023-10-3010案号:370403202300521杨德菊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 从事网约车经 营活动2023年10月 27日 20时21分
,薛 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西站对 杨德菊 驾驶的鲁D378TT(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 杨德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杨德菊使用花小猪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枣庄西站上车点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街道临山路临山花园2号楼3楼10号iu酒店(薛城万达店)。杨德菊20 点21分18 秒接到乘客后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杨德菊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经检查杨德菊使用花小猪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今日完单9单,今日收入76.9元,钱包余额98.66元。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杨德菊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杨德菊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罚款叁仟元整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2023-10-3011案号:370403202300520石丽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 事网约车经营 活动2023年10月2 7日 20时00分,
薛城 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西站对王 云龙 驾驶的鲁DF12113(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 山向王云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王云龙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高新区五美佳墅-北门到 枣庄西站 ,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25.20元。王云龙19点29分28秒接到乘客后将其送到枣庄西站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王云龙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经检查王云龙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滴龄14天,累计完单40单,近30天累计收入554.42元。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云龙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石丽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罚款叁仟元整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2023-10-3012案号:370403202300523刘建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3年05月 10日 12 时34分,在S238刘 桥(双向)超限超载检
测点 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 CR V610(黄色)苏CV6Y3挂(黄色)号车 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75.2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6.2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刘建,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刘建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刘建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 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壹万叁仟元整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