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3704030010/2023-01083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1月1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1月13日
  • 标  题: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决定的日期 备注
1 案号:370403202300550 枣庄市山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11月08日 16时3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甘陈路北陈郝对李忠永驾驶的鲁DC6236(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李忠永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李忠永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现场检查发现鲁DC6236货箱栏板擅自加高20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忠永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山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10
2 案号:370403202300545 微山县腾飞运输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11月08日 16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市薛城区超限检测站路口对张凯驾驶的鲁DC9238(黄色)鲁HHG87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张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张凯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HHG87挂(黄色)货箱栏板擅自加高10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凯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微山县腾飞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9
3 案号:370403202300536 枣庄雷霆物流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年10月07日 22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世纪大道与民生路交界处对张志国驾驶的鲁DD0293(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发现该车货箱有加高行为,移交给我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张志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张志国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该车拉载货物为石头,货箱栏板擅自加高45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志国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雷霆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6
4 案号:370403202300538 枣庄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10月01日 04时19分,在X038潘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7991(黄色)鲁DMP99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92.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3.1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方全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万壹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7
5 案号:370403202300543 枣庄峄泰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9月23日 03时29分,在S322山家林东(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A2068(黄色)鲁HLS80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117.5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68.5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峄泰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刘兴扩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峄泰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万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9
6 案号:370403202300541 枣庄骏捷物流有限公司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2023年09月20日 12时48分,在X038潘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检测到鲁DE1269(黄色)鲁HHX69挂(黄色)号车行经超限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有违规行驶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在薛城区超限检测站向张保山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鲁DE1269(黄色)鲁HHX69挂(黄色)号车的违规行驶情况向张保山进行核实确认,经查,2023年09月20日 12时48分,枣庄骏捷物流有限公司的鲁DE1269(黄色)鲁HHX69挂(黄色)的车辆通过X038潘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时,张保山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的方式干扰检测。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对数据进行了调取保存后,向车属单位枣庄骏捷物流有限公司告知,枣庄骏捷物流有限公司对电子检测系统结果确认无误。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保山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骏捷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罚款壹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9
7 案号:370403202300544 微山县万达货物配载服务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9月08日 23时10分,在X038潘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H280U8(黄色)苏CE4E0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73.7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4.7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微山县万达货物配载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胡立金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微山县万达货物配载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9
8 案号:370403202300539 邯郸市福泰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在S322山家林东(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冀DY2290(黄色)冀D805Z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3年7月4日9时57分车货总重为54.600吨,2023年9月15日00时30分车货总重为52.100吨,2023年10月17日23时24分车货总重为52.0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5.600吨、3.100吨、3.0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邯郸市福泰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龙滨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邯郸市福泰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8
9 案号:370403202300546 枣庄泰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6月20日 06时28分,在X038潘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A8992(黄色)鲁DEX16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XXX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6.4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7.4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泰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闫伟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泰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10
10 案号:370403202300547 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6月11日 14时57分,在G518黑风口(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C1201(黄色)鲁DEQ72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8.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9.1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传河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10
11 案号:370403202300549 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远建筑服务部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在S238刘桥(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MM698(黄色)苏CG3A6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3年04月15日00时36分车货总重为68.900吨,2023年06月01日00时37分车货总重为69.9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9.900吨、20.9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远建筑服务部,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杜重庆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远建筑服务部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玖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10
12 案号:370403202300531 枣庄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3月27日 18时30分,在S321西山口(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6107(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为48.9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2.9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宇贺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陆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6
13 案号:370403202300535 枣庄市君雅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3月03日 16时27分,在S321西山口(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A3563(黄色)鲁DGQ17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3.6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4.6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君雅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加国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君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柒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6
14 案号:370403202300542 睢宁汇金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2年08月12日 13时07分,在S322山家林东(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2Q206(黄色)苏CU8V5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9.7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0.7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15040217027、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睢宁汇金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赵德奎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睢宁汇金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9
15 案号:370403202300540 张雷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06日 19时09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火车西站对张雷驾驶的鲁DDJ2636(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张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张雷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枣庄火车西站出站口东北侧到山东省微山县皮肤病防治站西南门。张雷19 点 9分 接到乘客后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张雷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经检查张雷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滴龄132天,11月累计完单130单,近30天累计流水7912.47元。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张雷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9
16 案号:370403202300537 周凯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06日 18时45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西站对周猛驾驶的鲁DD25170(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周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周猛使用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枣庄西站到枣庄职业学院,因被查到该订单被取消。周猛在枣庄西站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周猛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经检查周猛使用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2023年8月份注册,累计完单约200单,累计收入577.92元。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周猛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周凯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7
17 案号:370403202300534 李伟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3年11月06日 11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市薛城区超限检测站对李伟驾驶的鲁DD52321(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向李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李伟提供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经检查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11。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伟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道路运输证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李伟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6
18 案号:370403202300530 曹士毅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2023年10月31日 02时26分,薛城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在对高成伟驾驶的鲁H28X37(黄色)鲁HU655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并将该车引导至枣庄市三江停车场进行了过磅称重,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对高成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现场检查情况如下:该车是6轴车辆,限重49吨,本次运输的货物是石粉,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133.060吨,超限率为171%。本次运输高成伟供述是受该车实际所有人曹士毅的安排实施的。驾驶员高成伟对以上检查结果无异议。经询问曹士毅得知其在2023年10月31日晚同一时间安鲁H516S2,两辆车实施超限运输货物。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高成伟的《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曹士毅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曹士毅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曹士毅指使、强令车辆驾驶员超限运输货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车辆超限率在100%以上不满200%的,处1万元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6
19 案号:370403202300533 王丕华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10月13日 18时59分,在G518黑风口(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SE639(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2.7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7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王丕华,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丕华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王丕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6
20 案号:370403202300532 王丕华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4月26日 00时37分,在S238刘桥(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SE639(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3.6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6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王丕华,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丕华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王丕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06
21 案号:370403202300548 宋伟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2年08月29日 17时14分,在G518金河(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A2651(黄色)鲁H6M26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2年08月29日 17时14分,车货总重为56.300吨,2022年08月17日 20时06分,车货总重为52.700吨,2022年08月14日 17时52分,车货总重为52.600吨,2022年03月13日 13时54分,车货总重为54.2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7.300吨,3.700吨,3.600吨,5.2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宋伟,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宋秉忠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宋伟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玖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