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决定的日期 |
备注 |
1 |
案号:370403202300573 |
淮北联泽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6月15日 01时28分,在S238刘桥(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皖F52532(黄色)豫U7853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3年06月15日 01时28分,车货总重为53.400吨,2023年06月02日 16时26分,车货总重为55.800吨,2023年06月01日 14时44分,车货总重为53.900吨,2023年03月20日 23时27分,车货总重为54.0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400吨,6.800吨,4.900吨,5.0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淮北联泽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志灵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淮北联泽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玖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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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案号:370403202300580 |
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5月22日 01时55分,在S238刘桥(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5958(黄色)鲁DJE76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0.0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1.0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吴明强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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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案号:370403202300578 |
枣庄荣耀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5月21日 15时30分,在G518金河(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H689V9(黄色)鲁DNB83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1.3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2.3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荣耀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焕可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荣耀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陆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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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案号:370403202300575 |
周贵真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9月22日 18时17分,在S318张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TZ366(黄色)苏CG5N7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2.0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0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周贵真,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金合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周贵真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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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案号:370403202300577 |
周贵真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9月12日 15时50分,在X038潘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TZ366(黄色)苏CG5N7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2.8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8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周贵真,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金合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周贵真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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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案号:370403202300579 |
朱思侠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6月14日 15时24分,在X038潘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LF200(黄色)苏CQ5V8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3.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1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朱思侠,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贾永进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朱思侠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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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案号:370403202300576 |
周贵真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4月11日 19时20分,在S238刘桥(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TZ366(黄色)苏CG5N7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8.5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9.5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15040217027、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周贵真,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金合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周贵真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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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案号:370403202300574 |
苗尊伟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在G518金河(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NBV697(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3轴车辆,2022年10月14日03时57分车货总重为30.6吨,2022年10月15日04时00分车货总重为30.9吨,2022年10月16日03时49分车货总重为30吨,2022年10月17日03时41分车货总重为32.7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27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6吨、3.9吨、3吨、5.7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苗尊伟,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苗尊伟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苗尊伟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柒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3-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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