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决定的日期 |
备注 |
1 |
案号:370403202400013 |
山东名扬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1月04日 16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店韩路山家林路口对冯小平驾驶的鲁RR8054(黄色)鲁R801S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冯小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冯小平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该车拉载货物为汽车,鲁R801S挂(黄色)货箱栏板擅自加长140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冯小平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山东名扬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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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案号:370403202400010 |
枣庄金灶沐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2023年12月11日 01时14分,在S322山家林东(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检测到鲁DK8120(黄色)鲁DPL60挂(黄色)号车行经超限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有违规行驶的行为。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在薛城区超限检测站向李红令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鲁DK8120(黄色)鲁DPL60挂(黄色)号车的违规行驶情况向李红令进行核实确认,经查2023年12月11日 01时14分,枣庄金灶沐物流有限公司的鲁DK8120(黄色)鲁DPL60挂(黄色)的车辆通过S322山家林东(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时,李红令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的方式干扰检测。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红令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金灶沐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
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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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案号:370403202400014 |
枣庄辉灿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11月24日 01时06分,在S238刘桥(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3102(黄色)鲁DKZ25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82.6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3.6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15040217027、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辉灿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许宪水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辉灿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万陆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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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案号:370403202400006 |
枣庄东晟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2023年11月01日 11时22分,在S318张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检测到鲁DE2522(黄色)鲁DME32挂(黄色)号车行经超限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有违规行驶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在薛城区超限检测站向孙晋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鲁DE2522(黄色)鲁DME32挂(黄色)号车的违规行驶情况向孙晋龙进行核实确认,经查2023年11月01日 11时22分,枣庄东晟物流有限公司的鲁DE2522(黄色)鲁DME32挂(黄色)的车辆通过S318张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时,孙晋龙采取超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的方式干扰检测。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对数据进行了调取保存后,向车属单位枣庄东晟物流有限公司告知,枣庄东晟物流有限公司对电子检测系统结果确认无误。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孙晋龙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东晟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
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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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案号:370403202400007 |
江苏徐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2023年08月01日 05时25分,在X038潘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检测到苏CKA005(黄色)苏CF7N9挂(黄色)号车行经超限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有违规行驶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在薛城区超限检测站向张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苏CKA005(黄色)苏CF7N9挂(黄色)号车的违规行驶情况向张宝进行核实确认,经查2023年08月01日 05时25分,江苏徐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苏CKA005(黄色)苏CF7N9挂(黄色)的车辆通过X038潘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时,张宝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的方式干扰检测。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对数据进行了调取保存后,向车属单位江苏徐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告知,江苏徐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对电子检测系统结果确认无误。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宝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江苏徐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
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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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案号:370403202400009 |
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6月27日 23时10分,在S321西山口(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MF71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8.9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9.9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赵群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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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案号:370403202400008 |
枣庄宏致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5月20日 19时40分,在Y036后湾(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C9832(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8.8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2.8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宏致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倪兴跃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宏致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万陆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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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案号:370403202400001 |
枣庄市亿鑫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5月13日 14时04分,在S318张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5705(黄色)鲁DMF25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8.6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9.6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昌龙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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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案号:370403202400002 |
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4月25日 03时39分,在S318张庄(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LT00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74.0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5.0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赵群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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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案号:370403202400005 |
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4月12日 15时01分,在S321西山口(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HH32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6.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7.1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赵群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捌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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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案号:370403202400015 |
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2年12月25日 22时38分,在S322山家林东(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LS17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102.5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53.5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赵群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万陆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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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案号:370403202400012 |
枣庄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2年12月15日 12时04分,在S322山家林东(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K1908(黄色)鲁DW206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9.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0.1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马洪登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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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案号:370403202400011 |
徐州益润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2年09月26日 03时06分,在S322山家林东(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JK079(黄色)苏CA3M9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3.5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4.5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徐州益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迎结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徐州益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柒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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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案号:370403202400003 |
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6月27日 06时12分,在G518金河(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JX63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97.08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8.08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赵群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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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370403202400004 |
段小银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10月28日 18时40分,在S238刘桥(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NQ859(黄色)苏CU9G4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0.5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1.500吨。当事人提供了江苏拓鼎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入库单,显示车货总重为56.800吨。经执法人员核定,采纳当事人意见。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段小银,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杨广争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段小银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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