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决定的日期 |
备注 |
1 |
案号:370403202400118 |
济宁功名运输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3月06日 21时3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店韩路黑风口路口对孙再力驾驶的鲁H531J5(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孙再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孙再力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拉载货物为汽车,该车的外廓尺寸实际长度为1335cm,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及《行驶证》显示该车该车的外廓尺寸长度1200cm,擅自加长车辆外廓尺寸135c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7 |
|
2 |
案号:370403202400119 |
上海伟尔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3月06日 21时1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店韩路黑风口路口对李龙驾驶的辽HH8566(黄色)辽AQ586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李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李龙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拉载货物为商品车,辽AQ586挂(黄色)外廓尺寸实际长度为1435厘米,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及《行驶证》显示辽AQ586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375厘米,擅自加长车辆外廓尺寸60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龙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上海伟尔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7 |
|
3 |
案号:370403202400117 |
山东三旭物流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3月06日 20时4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薛城区光明路与店韩路路口对褚延光驾驶的鲁Q723BK(黄色)鲁Q5HZ7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褚延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褚延光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商品汽车,鲁Q5HZ7挂(黄色)外廓尺寸实际长度为1480厘米,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及《行驶证》显示鲁Q5HZ7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375厘米,擅自加长车辆外廓尺寸105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褚延光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山东三旭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7 |
|
4 |
案号:370403202400121 |
枣庄市忠东物流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3月06日 19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曹路山家林路口对张萍驾驶的鲁DD8996(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张萍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张萍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拉载货物为石头,货箱栏板擅自加高45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萍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忠东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7 |
|
5 |
案号:370403202400105 |
滁州开发区金虎运输服务部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3月05日 19时45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曹路山官路路口对孙杰驾驶的皖M8C939(黄色)皖MX380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孙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孙杰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该车拉载货物为二手汽车,皖MX380挂(黄色)货箱栏板擅自加长1.14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孙杰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滁州开发区金虎运输服务部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6 |
|
6 |
案号:370403202400116 |
辽宁华通至诚物流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3月04日 20时5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店韩路与枣曹路路口对于登君驾驶的辽ABS271(黄色)辽AM692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于登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于登君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拉载货物为商品车,辽AM692挂(黄色)外廓尺寸实际长度为1680厘米,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及《行驶证》显示辽AM692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195厘米,擅自加长车辆外廓尺寸485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于登君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辽宁华通至诚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7 |
|
7 |
案号:370403202400091 |
长春市永鑫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3月03日 10时3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曹路与欣兴路路口对李勇驾驶的吉AV7299(黄色)吉AS819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李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李勇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商品车,吉AS819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230厘米,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及《行驶证》显示吉AS819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091厘米,擅自加长车辆外廓尺寸139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勇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长春市永鑫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4 |
|
8 |
案号:370403202400094 |
哈尔滨市中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3月02日 12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张范汽车城对尹召彬驾驶的黑AAG060(黄色)黑AZ897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尹召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尹召彬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拉载货物为商品车,经测量黑AZ897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287厘米,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及《行驶证》显示黑AZ897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190厘米,擅自加长车辆外廓尺寸97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尹召彬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哈尔滨市中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4 |
|
9 |
案号:370403202400092 |
枣庄鼎晖物流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3月02日 10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店韩路与世纪大道路口对牛振龙驾驶的鲁DE0766(黄色)鲁DLU18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牛振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牛振龙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拉载货物为商品车,经测量鲁DLU18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226厘米,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及《行驶证》显示鲁DLU18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091厘米,擅自加长车辆外廓尺寸135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牛振龙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鼎晖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4 |
|
10 |
案号:370403202400096 |
枣庄市忠东物流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3月01日 19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长白山路与枣曹路路口对黄邦全驾驶的鲁DC3163(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黄邦全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黄邦全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经测量该车货箱栏板擅自加高50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黄邦全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忠东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4 |
|
11 |
案号:370403202400115 |
枣庄众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3月01日 18时4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店韩路黑风口路口对田涛驾驶的鲁DC6780(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田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田涛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为空车,货箱栏板擅自加高33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田涛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众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7 |
|
12 |
案号:370403202400114 |
枣庄鑫安物流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3月01日 18时3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薛能路焦潍集团路口对李思海驾驶的鲁DC7701(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李思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李思海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为空车,货箱栏板擅自加高40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思海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鑫安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7 |
|
13 |
案号:370403202400098 |
吉林省长久联合物流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3月01日 15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店韩路圩子路口对张开堂驾驶的吉AP9261(黄色)吉AE395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张开堂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张开堂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拉载货物为商品车,经测量吉AE395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265厘米,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及《行驶证》显示吉AE395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091厘米,擅自加长车辆外廓尺寸174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开堂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吉林省长久联合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5 |
|
14 |
案号:370403202400089 |
微山泓源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4年01月23日 02时37分,车牌号为鲁H538Y7(黄色)鲁H390H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238刘桥处的S238(双向)K7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100.0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51.000吨。执法人员郝荣海15040217064、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微山泓源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单福信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微山泓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万伍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4 |
|
15 |
案号:370403202400095 |
微山县坤宏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8月22日 23时09分,车牌号为鲁H72E99(黄色)鲁DW25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X038潘庄处的X038(双向)K4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123.8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74.8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微山县坤宏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孟磊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微山县坤宏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万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4 |
|
16 |
案号:370403202400100 |
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车牌号为鲁DE7827(黄色)鲁DHW2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黑风口处的G518(双向)K262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3年07月19日01时11分车货总重为59.9吨、2023年07月22日03时22分车货总重为61.8吨、2023年07月25日02时08分车货总重为56.7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0.9吨、12.8吨、7.7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朱宗芳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5 |
|
17 |
案号:370403202400090 |
枣庄市薛城区弘祥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7月16日 22时58分,车牌号为鲁DK0377(黄色)的车辆行驶至X038潘庄处的X038(双向)K4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76.9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0.9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薛城区弘祥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德全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薛城区弘祥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万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4 |
|
18 |
案号:370403202400104 |
枣庄祥安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车牌号为鲁DD8056(黄色)鲁DHB8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1西山口处的S321(双向)K1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3年7月6日14时37分实际车货总重为53.100吨,2023年7月29日13时36分实际车货总重为52.400吨,2023年8月6日11时45分实际车货总重为52.0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100吨、3.400吨、3.0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祥安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修军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祥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6 |
|
19 |
案号:370403202400112 |
滕州市国顺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7月04日 01时38分,车牌号为鲁DD1103(黄色)鲁DU01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金河处的G518(双向)K28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2.0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3.0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滕州市国顺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永瑞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滕州市国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陆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7 |
|
20 |
案号:370403202400111 |
枣庄市政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7月01日 05时45分,车牌号为鲁DE2700(黄色)鲁DN82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1西山口处的S321(双向)K1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1.7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2.7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政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褚团结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政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陆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7 |
|
21 |
案号:370403202400122 |
枣庄小米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6月27日 18时54分,车牌号为鲁DK9903(黄色)鲁DCW10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18张庄处的S318(双向)K86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2.3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3.3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小米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刘威威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小米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陆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8 |
|
22 |
案号:370403202400120 |
枣庄市安发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6月21日 19时36分,车牌号为鲁DC5216(黄色)鲁DW06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X038潘庄处的X038(双向)K4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92.4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3.4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安发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本元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安发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万壹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7 |
|
23 |
案号:370403202400097 |
枣庄宏致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5月10日 12时05分,车牌号为鲁DC9013(黄色)的车辆行驶至Y036后湾处的Y036(双向)K1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77.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1.1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宏致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峰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宏致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万零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5 |
|
24 |
案号:370403202400110 |
枣庄市政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5月01日 21时53分,车牌号为鲁DE2700(黄色)鲁DN82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18张庄处的S318(双向)K86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1.2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2.2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15040217027、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政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褚团结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政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陆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7 |
|
25 |
案号:370403202400113 |
滕州市国顺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4月06日 22时07分,车牌号为鲁DD1103(黄色)鲁DU01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18张庄处的S318(双向)K86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0.8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1.8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滕州市国顺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永瑞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滕州市国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7 |
|
26 |
案号:370403202400101 |
山东建东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3月22日 06时26分,车牌号为鲁DZ8256(黄色)鲁DJB07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1西山口处的S321(双向)K1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84.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5.1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山东建东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刘祥义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山东建东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5 |
|
27 |
案号:370403202400109 |
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3月10日 16时19分,车牌号为鲁DA7829(黄色)鲁DN677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2山家林东处的S322(双向)K21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7.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8.1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宋建军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6 |
|
28 |
案号:370403202400108 |
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3月01日 20时03分,车牌号为鲁DA7829(黄色)鲁DN677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1西山口处的S321(双向)K1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1.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2.1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宋建军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陆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6 |
|
29 |
案号:370403202400093 |
枣庄旺源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1月02日 00时44分,车牌号为鲁DJ1179(黄色)鲁DGG6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金河处的G518(双向)K28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6.5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7.5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旺源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韩香庭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旺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4 |
|
30 |
案号:370403202400099 |
枣庄市圣华车辆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2年09月24日 21时35分,车牌号为鲁H25N11(黄色)鲁DQ89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X038潘庄处的X038(双向)K4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75.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6.1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圣华车辆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褚洪磊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圣华车辆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万叁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5 |
|
31 |
案号:370403202400103 |
范立志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3月05日 01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国道G518薛城区超限检测站路口对范永山驾驶的黑MD3993(黄色)黑A080K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范永山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范永山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商品汽车,黑A080K挂(黄色)有明显加长部分,存在擅自改装车辆的嫌疑。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该黑A080K挂(黄色)《行驶证》车辆类型为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外廓尺寸长度为1395厘米,经实际勘验发现该黑A080K挂(黄色)加装并用螺丝固定了货箱栏板,黑A080K挂(黄色)实际外廓尺寸为2366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范永山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范立志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5 |
|
32 |
案号:370403202400102 |
郇涛涛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3月02日 22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光明路张范路口对刘玉利驾驶的陕KG2143(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刘玉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刘玉利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拉载货物为商品车,经测量陕KG2143(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289.5厘米,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及《行驶证》显示陕KG2143(黄色)(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199.5厘米,擅自加长车辆外廓尺寸90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刘玉利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郇涛涛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5 |
|
33 |
案号:370403202400106 |
刘强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3月01日 05时3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天齐庙路口对宋方文驾驶的鲁DC7957(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宋方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宋方文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该车拉载货物为石头,货箱栏板擅自加高18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宋方文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刘强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6 |
|
34 |
案号:370403202400107 |
刘强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2024年03月01日 05时3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天齐庙路口对宋方文驾驶的鲁DC7957(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宋方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为宋方文,载货物为石头,货物高出箱栏板,没有加盖篷布,造成了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检测,经现场测量,货物超出货箱栏板30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宋方文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刘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6 |
|
35 |
案号:370403202400123 |
厉广春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11月01日 19时21分,车牌号为苏CMX286(黄色)苏CJ0V8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2山家林东处的S322(双向)K21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2.2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2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厉广春,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厉广春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厉广春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8 |
|
36 |
案号:370403202400088 |
张防震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8月17日 22时38分,车牌号为鲁DE0116(黄色)的车辆行驶至Y036后湾处的Y036(双向)K1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4.4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8.4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张防震,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传路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张防震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万肆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4 |
|
37 |
案号:370403202400124 |
刘彬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车牌号为皖LC8526(黄色)皖L2A2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238刘桥处的S238(双向)K7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3年4月7日1时25分,车货总重为59.800吨,当事驾驶员提供宿州鑫鼎建材有限公司称重单显示总重为56.300吨,2023年4月30日3时0分,车货总重为57.400吨,2023年5月9日2时7分,车货总重为62.200吨,当事驾驶员提供宿州鑫鼎建材有限公司称重单显示总重为56.820吨,经执法人员查实采纳当事人意见,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7.3吨、8.4吨、7.82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刘彬,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后献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刘彬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万壹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