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0784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1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15日
  • 标  题: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决定的日期 备注
1 案号:370403202400134 山东世纪鲁陵物流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年03月12日 23时5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518山家林路口对齐登豹驾驶的鲁NF6278(黄色)鲁N139F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齐登豹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齐登豹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车拉载货物为二手车,鲁N139F挂(黄色)外廓尺寸实际长度为1965厘米,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及《行驶证》显示鲁N139F挂(黄色)外廓尺寸长度为1375厘米,擅自加长车辆外廓尺寸590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齐登豹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山东世纪鲁陵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3-13
2 案号:370403202400136 枣庄盛世宏图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4年01月06日 08时43分,车牌号为鲁DE0025(黄色)鲁DJB0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1西山口处的S321(双向)K1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7.4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8.4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盛世宏图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涛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盛世宏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3-14
3 案号:370403202400126 徐州犇致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10月30日 20时21分,车牌号为苏CPY165(黄色)苏CX8X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黑风口处的G518(双向)K262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74.9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5.9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徐州犇致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殷允飞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徐州犇致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3-11
4 案号:370403202400138 枣庄神华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9月17日 13时54分,车牌号为鲁DC5781(黄色)鲁DMS1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黑风口处的G518(双向)K262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7.7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8.7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15040217027、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神华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韩连伟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神华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3-15
5 案号:370403202400125 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7月31日 17时17分,车牌号为鲁DD2102(黄色)鲁DMW5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Y036后湾处的Y036(双向)K1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7.4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8.4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玉宝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3-11
6 案号:370403202400130 枣庄长荣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7月07日 01时05分,车牌号为鲁DA5075(黄色)鲁DPP80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金河处的G518(双向)K28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4.8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5.8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15040217027、李海山1504021703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长荣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陈美强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长荣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柒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3-12
7 案号:370403202400128 徐州犇致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7月04日 23时27分,车牌号为苏CQG382(黄色)苏CL3V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18张庄处的S318(双向)K86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1.6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2.6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徐州犇致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殷帅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徐州犇致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陆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3-11
8 案号:370403202400127 枣庄众能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6月25日 19时29分,车牌号为鲁DD1676(黄色)鲁DET3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山家林西处的G518(上行)K26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4.7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5.7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众能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褚夫营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众能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柒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3-11
9 案号:370403202400132 微山高通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6月06日 02时20分,车牌号为鲁H69D79(黄色)的车辆行驶至X038潘庄处的X038(双向)K4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73.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7.1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微山高通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建美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微山高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3-13
10 案号:370403202400131 枣庄市弘道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车牌号为鲁DE5017(黄色)鲁DLD2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Y036后湾处的Y036(双向)K1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3年6月3日14时47分车货总重为58.900吨,2023年6月3日18时16分车货总重为59.100吨,2023年6月4日7时54分车货总重为55.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9.9吨、10.1吨、6.1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弘道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孙壮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弘道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3-12
11 案号:370403202400137 枣庄永晟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车牌号为鲁DD9585(黄色)鲁DKF9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1西山口处的S321(双向)K1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3年04月19日13时51分车货总重为54.8吨,2023年04月26日13时22分车货总重为53.9吨,2023年04月27日13时49分车货总重为56.4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5.8吨、4.9吨、7.4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永晟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任欢庆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永晟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捌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3-15
12 案号:370403202400135 枣庄盛世宏图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4月08日 19时20分,在G518金河(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0025(黄色)鲁DJB02挂(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3年04月08日 19时20分,车货总重为62.900吨,2023年04月07日 19时42分,车货总重为58.3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3.900吨,9.3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盛世宏图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涛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盛世宏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壹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3-14
13 案号:370403202400129 田传正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03月11日 14时10分,薛城区交警在天山路与枣曹路交界处对田传正驾驶的鲁DFD1777(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移交给我单位,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在薛城区超限检测站向田传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田传正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枣庄火车西站-出站口东北侧到微山天虹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查处该订单被取消。田传正在薛城区超限检测站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田传正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经检查田传正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滴龄26天,累计完单374单,30天累计累计收入3264.44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田传正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田传正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3-12
14 案号:370403202400133 薄法保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4年03月10日 14时32分,车牌号为鲁DZ6905(黄色)鲁DJQ0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金河处的G518(双向)K28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4年03月10日 14时32分,实际车货总重为52.200吨,2024年02月29日 07时12分,实际车货总重为52.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200吨,3.1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薄法保,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薄法保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薄法保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