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1772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6月1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6月17日
  • 标  题: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决定的日期 备注
370403202400359 微山吉运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车牌号为鲁H057A6(黄色)鲁HQ29C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金河处的G518(双向)K28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2年10月18日17时39分车货总重为53.2吨,2024年04月17日12时27分车货总重为52.1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2吨、3.1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微山吉运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宗兆鹏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微山吉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2
2 370403202400357 枣庄市薛城区弘祥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4年04月08日 00时59分,车牌号为鲁DK8570(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黑风口处的G518(双向)K262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74.0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8.0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薛城区弘祥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以下证据证明:张玉龙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薛城区弘祥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玖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1
3 370403202400363 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10月12日 02时53分,车牌号为鲁DD2258(黄色)鲁DJL5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18张庄处的S318(双向)K86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8.0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9.0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贾继峰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3
4 370403202400362 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10月09日 23时19分,车牌号为鲁DD2258(黄色)鲁DJL5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1西山口处的S321(双向)K1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9.8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0.8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贾继峰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3
5 370403202400367 枣庄丰驰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车牌号为鲁DJ6613(黄色)鲁DX50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1西山口处的S321(双向)K1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3年09月24日 02时10分,实际车货总重为59.400吨,2023年9月26日00时11分,实际车货总重为59.2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0.400吨、10.2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丰驰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孙涛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丰驰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4
6 370403202400361 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8月22日 14时53分,车牌号为鲁DD2258(黄色)鲁DJL5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18张庄处的S318(双向)K86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8.6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9.6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贾继峰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3
7 370403202400365 枣庄市邦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5月30日 00时49分,车牌号为鲁DD3858(黄色)鲁DJL1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238刘桥处的S238(双向)K7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0.3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1.3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邦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周鹏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邦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3
8 370403202400358 枣庄市凯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5月16日 12时46分,车牌号为鲁H055J2(黄色)鲁DHD67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X038潘庄处的X038(双向)K4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107.5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58.5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凯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吉康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凯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万玖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1
9 370403202400368 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4月02日 01时27分,车牌号为鲁DE3636(黄色)鲁DP298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18张庄处的S318(双向)K86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0.4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1.4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孙为为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4
10 370403202400366 微山县鑫赫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3月28日 16时15分,车牌号为鲁H28R62(黄色)鲁H8TG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X038潘庄处的X038(双向)K4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6.5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7.5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微山县鑫赫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韦从浩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微山县鑫赫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3
1 370403202400369 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3月26日 17时45分,车牌号为鲁DE3636(黄色)鲁DP298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1西山口处的S321(双向)K1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1.5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2.5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孙为为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陆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4
12 370403202400364 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3月03日 20时44分,车牌号为鲁DD2258(黄色)鲁DJL5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18张庄处的S318(双向)K86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8.6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9.6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贾继峰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3
370403202400335 著幸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接群众举报,枣庄西站有黑出租进行经营活动。2024年05月27日 20时1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西站皇冠大酒店路口发现宋著幸在西站广场的路上喊客,有违法经营的嫌疑,随即执法人员对宋著幸驾驶的鲁D9700X(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宋著幸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为宋著幸,车上载有两名乘客(其中一名为婴儿),经询问得知该乘客说去微山,宋著幸喊其乘坐自己的车鲁D9700X去微山。宋著幸接到乘客正在上车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宋著幸提供不出《道路运输证》 。经询问乘客得知其准备去微山,在西站广场寻租时被宋著幸喊着去乘坐鲁D9700X号车,其打算支付打车费用30元,因被查扣未支付费用。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宋著幸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驾驶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宋著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3
370403202400360 梁家立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4年05月22日 02时48分,车牌号为苏CKW057(黄色)鲁HB3X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238刘桥处的S238(双向)K7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87.3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8.3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梁家立,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姜忠伟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梁家立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玖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