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1773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6月2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6月24日
  • 标  题: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决定的日期 备注
370403202400379 枣庄市广翔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4年04月10日 04时10分,车牌号为鲁DJ8172(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1西山口处的S321(双向)K1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91.4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55.4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广翔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田始峰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广翔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21
2 370403202400375 枣庄胜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8月11日 09时06分,车牌号为鲁H26B68(黄色)鲁DCG58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金河处的G518(双向)K28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70.2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1.2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胜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以下证据证明:陈松松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胜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零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8
3 370403202400371 枣庄荣浩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2年09月21日 13时13分,车牌号为鲁DK7121(黄色)鲁DMA68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X038潘庄处的X038(双向)K4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9.6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0.6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荣浩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孙晋举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荣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7
4 370403202400378 张凯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06月21日 09时4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高铁站对张凯驾驶的鲁DDG8869(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张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张凯使用昆明盛智易联科技有限公司的365约车车主极速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临山公园路口iu酒店到枣庄高铁站,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5.68元。张凯9点29分 接到乘客后将其送到枣庄高铁站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张凯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经检查张凯使用昆明盛智易联科技有限公司的365约车车主极速版客户端发现其6月份累计接单294单,近一个月累计收入3967.51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凯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张凯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21
5 370403202400372 殷晶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4年06月17日 09时1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市薛城区超限检测站对李雪里提供的鲁DA8812(黄色)号车《道路运输证》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李雪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李雪里提供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经检查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11。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雪里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殷晶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7
6 370403202400374 宋方文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4年06月15日 18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店韩路皇冠加油站路口对褚宏宇驾驶的鲁DC1329(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褚宏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为褚宏宇,载货物为石头,货物高出箱栏板,篷布没有完全覆盖货物,造成了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检测,经现场测量,货物超出货箱栏板20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褚宏宇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宋方文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7
7 370403202400373 厉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4年06月15日 12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曹路海嶑纸业路口对杨松驾驶的苏CNC076(黄色)苏CB3S2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杨松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为杨松,载货物为沙,货物高出箱栏板,篷布没有完全覆盖货物,造成了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检测,发现货物超出货箱栏板20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杨松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厉雷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7
8 370403202400370 张凯文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06月14日 16时15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职业学院-东门路口对张凯文驾驶的鲁DD08385(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张凯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张凯文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枣庄职业学院-东门到吉品街,因被查到该订单被取消。张凯文16点 15分在枣庄职业学院-东门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张凯文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经检查张凯文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滴龄1453天,累计完单9444单,30天累计收入870.14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凯文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张凯文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7
9 370403202400376 权学利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4年05月16日 19时02分,车牌号为苏CPK678(黄色)苏CK5U7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黑风口处的G518(双向)K262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2.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100吨。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权学利,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以下证据证明:刘洋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权学利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9
10 370403202400377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4月12日 18时53分,车牌号为苏CPK678(黄色)苏CK5U7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238刘桥处的S238(双向)K7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8.9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9.9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权学利,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以下证据证明:刘洋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权学利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