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1872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7月0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7月08日
  • 标  题: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决定的日期 备注

370403202400398 山东辉宏物流有限公司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024年07月03日 15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疏港路山东奥瑟亚建阳炭黑有限公司对刘刚驾驶的鲁CS7037(黄色)鲁C63R7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刘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刘刚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经检查鲁CS7037(黄色)的《道路运输证》370305332494核发机关为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5-03,核定的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鲁C63R7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370305332494核发机关为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5-03,核定的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执法人员询问, 该车实际装载的货物为蒽油,从邯郸送到山东奥瑟亚建阳炭黑有限公司的。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山东辉宏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鲁交运管许可淄字370305010633号,其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没有获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罚款叁万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7-05
2 370403202400388 枣庄金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车牌号为鲁DA6239(黄色)鲁DDV6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18张庄处的S318(双向)K86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4年06月03日 18时22分实际车货总重为52.400吨,2024年6月11日16时36分实际车货总重为56.6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400吨、7.6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金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忠法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金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7-01
3 370403202400393 山东浅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11月16日 09时29分,车牌号为鲁DK0001(黄色)鲁DLH0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金河处的G518(双向)K28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0.5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1.5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山东浅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高焕甫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山东浅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7-03
4 370403202400395 宿州市万路达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10月18日 00时59分,车牌号为皖LG9747(黄色)皖LY23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2山家林东处的S322(双向)K21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8.7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9.7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宿州市万路达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孙国胜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宿州市万路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7-04
5 370403202400391 枣庄诚鑫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10月09日 11时11分,车牌号为D98617(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238刘桥处的S238(双向)K7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45.3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9.3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诚鑫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陈克国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诚鑫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7-03
6 370403202400392 微山友达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06月18日 10时13分,车牌号为鲁H939V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金河处的G518(双向)K28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3年06月18日 10时13分,实际车货总重为54.600吨,2023年06月09日 18时07分,实际车货总重为59.0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5.6吨,1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微山友达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卜凡念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微山友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柒仟伍佰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7-03
7 370403202400389 枣庄市路凯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车牌号为鲁DA9665(黄色)鲁DGQ6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金河处的G518(双向)K28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3年06月18日 5时39分实际车货总重为54吨,2023年8月3日2时2分实际车货总重为67.4吨,2023年8月6日0时31分实际车货总重为64.5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5吨、18.4吨、15.5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路凯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周忠海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路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玖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7-03
8 370403202400394 殷延银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07月03日 10时49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职业学院东门对殷延银驾驶的鲁DD52909(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殷延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殷延银使用麦田商旅(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麦田来了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枣庄职业学院东门到枣庄西站。殷延银10点45 分接到乘客后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殷延银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检查殷延银使用麦田商旅(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麦田来了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今日完单1单,今日赚了6.83元,钱包余额2572.64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殷延银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殷延银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7-03
9 370403202400390 郝生亮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07月03日 09时45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高铁站对郝生亮驾驶的鲁DDN7896(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郝生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郝生亮使用麦田商旅(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麦田来了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薛城朱西勇内科诊所到枣庄站进站口,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5.49元。郝生亮9点 27分36秒接到乘客后将其送到枣庄高铁站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郝生亮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经检查郝生亮使用麦田商旅(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麦田来了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今日完单4单,今日赚了30.24元,钱包余额1481.61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郝生亮的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郝生亮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7-03
10 370403202400396 方长江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4年06月14日 16时21分,车牌号为鲁DH6161(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1西山口处的S321(双向)K1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20.7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18.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7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方长江,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方长江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方长江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