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决定的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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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03202400452 |
枣庄市东方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3年11月07日 22时25分,车牌号为鲁DE3607(黄色)鲁DPF57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238刘桥处的S238(双向)K7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9.6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0.600吨,超限率为21.63%。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东方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赵焕义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东方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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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70403202400456 |
枣庄市东畅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3月02日 10时34分,车牌号为鲁DE8853(黄色)鲁DLR6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X038潘庄处的X038(双向)K4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2023年03月02日 10时34分,实际车货总重为56.7吨,2023年02月27日21时57分,实际车货总重为61.1吨,2023年02月27日10时09分,实际车货总重为58.7吨,2023年02月26日 22时20分,实际车货总重为58.3吨,2023年02月24日03时10分,实际车货总重为61.8吨,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7.7吨,12.1吨,9.7吨,9.3吨,12.8吨。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东畅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孙法亮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东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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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70403202400455 |
刘义亮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2024年08月21日 15时2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高铁站对刘义亮驾驶的鲁DWF982(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刘义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为刘义亮,车上拉载有五名乘客,经询问驾驶员刘义亮得知在枣庄西站通过现场招揽五名乘客从枣庄西站到台儿庄区约定打车费其中三名乘客为100元,另两名乘客车费为95元,从枣庄西站经过枣庄高铁站被执法人员查到,因被执法人员查到现场退还其中两名乘客已支付的95元。刘义亮在枣庄高铁站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刘义亮提供不出《道路运输证》和自己的《从业资格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刘义亮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刘义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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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70403202400454 |
田清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2024年08月20日 15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市薛城区超限检测站对杨德正驾驶的鲁DE8711(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杨德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杨德正提供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经检查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08。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杨德正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道路运输证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田清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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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70403202400453 |
张涛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2024年08月20日 10时3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市薛城区超限检测站对李建设驾驶的鲁D228NP(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李建设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李建设提供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经检查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02。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建设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道路运输证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张涛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90日以上不满6个月,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贰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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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70403202400446 |
王桂平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4年02月05日 19时50分,车牌号为苏CCY913(黄色)苏C936A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238刘桥处的S238(双向)K7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4.2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5.200吨,超限率为10.61%。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王桂平,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敦龙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王桂平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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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70403202400450 |
厦门中迪物流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2024年08月15日 10时35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店韩路黄风口路口对孙群灿驾驶的闽DE6172(黄色)闽DZ537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孙群灿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孙群灿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该车拉载货物为商品车,闽DZ537挂(黄色)外廓尺寸擅自加长1005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孙群灿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厦门中迪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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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70403202400447 |
郓城县大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2024年08月14日 01时3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曹路与宁波路路口对王登言驾驶的鲁RM8303(黄色)鲁R138F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王登言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王登言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该车拉载货物为二手汽车,鲁R138F挂(黄色)外廓尺寸擅自加长8.25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登言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郓城县大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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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70403202400441 |
定州市协力储运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2024年08月07日 22时2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光明路与长白山路路口对刘学宝驾驶的冀FP6333(黄色)冀FNZ22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向刘学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刘学宝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该车拉载货物为汽车,冀FNZ22挂(黄色)外廓尺寸擅自加长11.65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刘学宝的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勘验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定州市协力储运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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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70403202400440 |
肇东市銮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2024年08月07日 22时1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光明路长白山路口对申文涛驾驶的黑MD7261(黄色)黑M298B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向申文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申文涛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该车拉载货物为汽车,黑M298B挂(黄色)外廓尺寸擅自加长10.05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申文涛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肇东市銮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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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70403202400442 |
枣庄荣御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3年12月10日 21时02分,车牌号为鲁DC7886(黄色)鲁DEW6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1西山口处的S321(双向)K1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8.0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9.000吨,超限率为18.37%。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荣御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薛文武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荣御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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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70403202400449 |
江苏徐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3年10月03日 04时51分,车牌号为苏CMD898(黄色)苏CD2R7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2山家林东处的S322(双向)K21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0.5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1.500吨,超限率为23.47%。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江苏徐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彬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江苏徐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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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70403202400445 |
枣庄市盛德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8月06日 20时24分,车牌号为鲁DK2702(黄色)鲁DQ508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321西山口处的S321(双向)K1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87.6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8.600吨,超限率为78.78%。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盛德物流有限公司,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刘建强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盛德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万玖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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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70403202400448 |
江苏徐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7月19日 04时20分,车牌号为苏CKT259(黄色)苏CA9H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X038潘庄处的X038(双向)K4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7.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8.100吨,超限率为16.53%。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江苏徐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凌红军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江苏徐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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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70403202400443 |
石家庄翔凯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6月10日 12时04分,车牌号为冀AKW235(黄色)冀A18DJ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金河处的G518(双向)K28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5.4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6.400吨,超限率为33.47%。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石家庄翔凯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运合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石家庄翔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捌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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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70403202400444 |
石家庄翔凯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4月22日 00时48分,车牌号为冀AKW235(黄色)冀A18DJ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金河处的G518(双向)K28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7.2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8.200吨,超限率为37.14%。执法人员张培杰、李海山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石家庄翔凯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运合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石家庄翔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玖仟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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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70403202400451 |
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3年03月02日 19时14分,车牌号为鲁DK5637(黄色)鲁DN19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金河处的G518(双向)K28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68.6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9.600吨,超限率为40.00%。执法人员李海山、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褚团结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
罚款伍仟柒佰元整 |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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