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289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6月1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6月11日
  • 标  题: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决定的日期 备注
370403202500320 徐州航陆顺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2025年06月02日 20时3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疏港路潘庄路口对宋均民驾驶的苏CGD986(黄色)苏C8CA3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王勃向宋均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宋均民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该挂车苏C8CA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载明业户名称是徐州航陆顺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类型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经现场核实、录像取证苏C8CA3挂(黄色)加装一个整体货箱(长13.4米、宽2.65米、高2.5米),改为侧翻式自卸货车。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宋均民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徐州航陆顺物流有限公司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5
2 370403202500314 枣庄市薛城区恒瑞祥物流中心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25年05月30日 02时0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郯薛路凤城路路口对鲁H832U7鲁DHJ82挂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勃、张培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是6轴,拉载货物较多。经称重检测结果显示车货总重173.72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最大允许总质量49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24.72吨,驾驶员都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贾新建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现场笔录》一份、《勘验笔录》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薛城区恒瑞祥物流中心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未对 3 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者 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3
3 370403202500316 枣庄市德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25年05月30日 01时3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郯薛路凤城路路口对鲁H62B66鲁DHW85挂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勃、张培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是6轴,拉载货物较多。经称重检测结果显示车货总重170.92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最大允许总质量49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21.92吨,驾驶员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李其防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现场笔录》一份,《勘验笔录》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德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未对 3 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者 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3
4 370403202500315 山东顺遂运输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25年05月30日 01时0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郯薛路凤城路路口对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王勃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是6轴,拉载货物较多。经称重检测结果显示车货总重162.22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最大允许总质量49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13.22吨,驾驶员都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於富有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山东顺遂运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未对 3 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者 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3
5 370403202500322 枣庄市伏里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2025年05月28日 21时00分,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曹路袁庄路口对田龙驾驶的鲁DK7826(黄色)鲁DEC21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勃、张培杰向田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田龙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田龙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该车拉载货物为铣刨料,鲁DEC21挂(黄色)货箱栏板擅自加高30厘米,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测情况,并对执法现场所做出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田龙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伏里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6
6 370403202500323 枣庄富源运输有限公司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2023年06月28日 11时51分,车牌号为鲁DJT2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西山口-S321(双向)K1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S321(双向)K1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59.4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0.400吨,超限率为21.22%。执法人员王勃、张培杰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富源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吕海东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富源运输有限公司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6
7 370403202500321 梁龙军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6月05日 21时14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高铁站对梁龙军驾驶的鲁DDH8083(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勃、张培杰向梁龙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梁龙军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梁龙军使用花小猪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红宝石烘焙坊(新城店)到枣庄站,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5.12元。梁龙军20点56分 3秒接到乘客后将其送到枣庄站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梁龙军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检查梁龙军使用花小猪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今日完单14单,今日赚了115.7元。因梁龙军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当场将上述被检查车辆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已告知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种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了其救济途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梁龙军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梁龙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6
8 370403202500324 宋柱军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6月05日 16时05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学院(新校区)东门对宋柱军驾驶的鲁DDJ0070(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勃、张培杰向宋柱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宋柱军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宋柱军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枣庄学院(新校区)东门到市井书店。宋柱军因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订单取消,该车驾驶员宋柱军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检查宋柱军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6月5日11时42分通过该平台拉载乘客从中国农业银行(枣庄新城支行)到枣庄市薛城区碧桂园,收取5.26元。进一步检查发现其滴龄295天,累计完单400单,30天累计收入1403.46元。因宋柱军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当场将上述被检查车辆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已告知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种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了其救济途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宋柱军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柱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6
9 370403202500319 王海林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6月05日 11时18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职业学院-北门对王海林驾驶的鲁DD16979(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勃、张培杰向王海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王海林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王海林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枣庄职业学院-北门到枣庄西站,因被执法人员查到该订单被取消。王海林11点16分36秒接到乘客后在枣庄职业学院-北门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王海林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检查王海林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滴龄1246天,累计完单1.52万单,30天累计收入3506.31元。因王海林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当场将上述被检查车辆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已告知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种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了其救济途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海林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王海林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5
10 370403202500318 田飞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6月05日 10时16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高铁站对田飞驾驶的鲁DDG7501(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王勃向田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田飞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田飞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枣庄市政府双子星广场亚朵酒店西北侧到枣庄站,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9.75元。田飞10点00 分 24秒接到乘客后将其送到枣庄站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田飞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检查田飞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滴龄3075天,累计完单6603单,30天累计流水4460.42元。因田飞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当场将上述被检查车辆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已告知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种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了其救济途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田飞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田飞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5
1 370403202500310 周玉群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6月02日 10时4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职业学院-北门对周玉群驾驶的鲁DDQ2227(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王勃向周玉群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周玉群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周玉群使用花小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花小猪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永兴大酒店宴会厅到枣庄职业学院-北门,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7.66元。周玉群10 点20分 18秒接到乘客后将其送到枣庄职业学院-北门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周玉群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检查周玉群使用花小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花小猪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今日完单5单,累计收入28.94元。因周玉群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当场将上述被检查车辆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已告知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种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了其救济途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周玉群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玉群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3
12 370403202500309 张忠红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6月02日 09时4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高铁站对张忠红驾驶的鲁QDX1318(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勃、张培杰向张忠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张忠红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张忠红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邑港国际酒店到枣庄站,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109.86元。张忠红6点31分 32秒接到乘客后将其送到枣庄站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张忠红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检查张忠红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滴龄246天,累计完单2018单,30天累计收入3565.77元。因张忠红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当场将上述被检查车辆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已告知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种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了其救济途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忠红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张忠红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3
370403202500313 谢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6月02日 09时4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高铁站对谢峰驾驶的鲁DDN4166(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勃、张培杰向谢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谢峰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谢峰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百姓大药房(永福北路店)到枣庄站进站口,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12.19元。谢峰9点22分26秒接到乘客后将其送到枣庄站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谢峰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检查谢峰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滴龄465天,累计完单506单,30天累计收入145.47元。因谢峰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当场将上述被检查车辆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已告知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种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了其救济途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谢峰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谢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3
370403202500311 王光亮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5月30日 16时4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高铁站对王光亮驾驶的鲁DDH7785(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勃、张培杰向王光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王光亮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王光亮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枣庄职业学院北门到枣庄站进站口,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14.76元。王光亮16点 00分接到乘客后将其送到枣庄站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王光亮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检查王光亮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滴龄698天,累计完单298单,30天累计收入693元。因王光亮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当场将上述被检查车辆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已告知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种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了其救济途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王光亮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王光亮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3
370403202500317 高静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5月30日 16时0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高铁站对高静驾驶的鲁QDR6973(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勃、张培杰向高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高静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高静使用T3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蓝海大饭店(兰陵店)到枣庄站,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105.83元。高静14点 0分 接到乘客后将其送到枣庄站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高静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检查高静使用T3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累计服务16天,累计完单44单,账户余额482.24元。因高静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当场将上述被检查车辆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已告知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种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了其救济途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高静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3
370403202500312 邵亚飞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5月30日 15时5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高铁站对邵亚飞驾驶的鲁DZZ466(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王勃向邵亚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邵亚飞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邵亚飞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枣庄学院(新校区)-东门 到枣庄站-进口站,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9.36元。邵亚飞15 点28分00秒接到乘客后将其送到枣庄站-进口站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邵亚飞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检查邵亚飞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滴龄467天,累计完单668单,30天累计流水478.15元。因邵亚飞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当场将上述被检查车辆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已告知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种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了其救济途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邵亚飞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邵亚飞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