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739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8月0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8月04日
  • 标  题: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决定的日期 备注
1 370403202500409 枣庄路安物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25年07月31日 01时3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郯薛路路口对边东洋驾驶的鲁DD2679(黄色)、鲁DEA56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勃15040217043、张培杰15040217027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是6轴,拉载货物较多。经称重检测结果显示车货总重148.8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最大允许总质量49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99.8吨,驾驶员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边东洋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现场笔录》一份,《勘验笔录》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路安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未对 3 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者 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01
2 370403202500407 枣庄广利运输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25年07月25日 01时3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珠江路路口对刘传民驾驶的鲁DE9770(黄色)、鲁DG766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勃15040217043、张培杰15040217027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是6轴,拉载货物较多。经称重检测结果显示车货总重159.3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最大允许总质量49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10.3吨,驾驶员都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刘传民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现场笔录》一份,《勘验笔录》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广利运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未对 3 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者 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01
3 370403202500406 微山县永祥运输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25年07月25日 01时2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珠江路路口对鲁H832U7(黄色)、鲁DJJ65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勃15040217043、张培杰15040217027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是6轴,拉载货物较多。经称重检测结果显示车货总重165.98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最大允许总质量49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16.98吨,驾驶员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郭伟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现场笔录》一份,《勘验笔录》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微山县永祥运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未对 3 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者 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01
4 370403202500408 温成银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8月01日 10时05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高铁站对温成银驾驶的鲁DD54439(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王勃向温成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温成银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温成银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尚客优(枣庄峄城承水东路店)到枣庄站-进站口,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38.6元。温成银09点17 分 44 秒接到乘客后将其送到枣庄高铁站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温成银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检查温成银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累计完单2单,30天累计流水42.9元。因温成银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当场将上述被检查车辆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已告知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种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了其救济途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温成银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温成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01
5 370403202500410 伊连喜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2025年07月31日 12时20分,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张家中、胡海峰接出租汽车驾驶员举报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在枣庄高铁站运营。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高铁站对伊连喜驾驶的鲁D323MN(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培杰、王勃向伊连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为伊连喜,车上拉载有1名乘客,经询问驾驶员伊连喜得知其通过现场喊客的方式联系壹名乘客从枣庄站互联网小镇北门口到市中区中坚一品,驾驶员伊连喜问乘客索要路费40元,乘客还价30元成交。伊连喜接乘客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伊连喜议价成功,乘客未付费。伊连喜提供不出《道路运输证》和自己的《从业资格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伊连喜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伊连喜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伍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01
6 370403202500405 邓涛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7月29日 17时47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高铁站对邓涛驾驶的鲁DFE5567(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勃、张培杰向邓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邓涛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邓涛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万家商务宾馆枣庄茂源店大堂到枣庄站,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4.69元。邓涛17点31分40秒接到乘客后将其送到枣庄高铁站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邓涛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检查邓涛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滴龄102天,累计完单214单,30天累计收入577.21元。因邓涛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当场将上述被检查车辆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已告知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种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了其救济途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邓涛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邓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7-30
7 370403202500404 郝彬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7月29日 15时10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高铁站对郝彬驾驶的鲁DD91781(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勃、张培杰向郝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郝彬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郝彬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2025年7月29日13时07分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仁济大药房(枣庄海化薛焦医院南)到深夜烧烤城,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5.2元。郝彬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郝彬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检查郝彬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滴龄21天,累计完单89单,30天累计收入1379.55元。因郝彬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当场将上述被检查车辆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已告知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种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了其救济途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郝彬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郝彬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7-29
8 370403202500403 杨芬芬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7月29日 10时15分,薛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枣庄高铁站对杨芬芬驾驶的鲁DDH7355(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勃、张培杰向杨芬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其享有回避的权利,杨芬芬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杨芬芬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得知有乘客从峄城区市民中心到枣庄站,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73.84元。杨芬芬9点26分 51秒接到乘客后将其送到枣庄站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杨芬芬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检查杨芬芬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发现其滴龄71天,累计完单662单,30天累计收入3453.11元。因杨芬芬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当场将上述被检查车辆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已告知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种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了其救济途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杨芬芬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易信息截图》。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杨芬芬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