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3704030010/2023-00104
  • 主题分类: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薛城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9月1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9月13日
  • 标  题:薛城区民政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民政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大类 抽查事项小类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对应的权责清单事项
1 区民政局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对社会团体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 每年1次,按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抽取 区级民政部门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2 区民政局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 每年1次,按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抽取 区级民政部门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3.《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