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1179
- 主题分类:补贴标准及认定条件
- 发布机构:薛城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4月1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4月12日
- 标 题:转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转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现将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枣庄高新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212 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353 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705 元。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90 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316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632 元。照料护理费可由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二、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由 2200 元/月提高到2353 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由 1800 元/月提高到 1882 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每人由 1250元/月提高到 1332 元/月。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每人由 175 元/月提高到 189 元/月,三、四级每人由 140 元/月提高到 142 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每人由 160 元/月提高到 170 元/月,二级每人由 135 元/月提高到 142 元/月。
本次提标工作务必于 4 月 30 日前完成。
枣庄市民政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