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0450
- 主题分类:救助标准
- 发布机构:薛城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1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18日
- 标 题:2025年薛城区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 效力状态:有效
2025年薛城区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地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24倍以内;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以内,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