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0357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2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20日
  • 标  题:枣庄市薛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薛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作出决定的日期
1 薛农(兽药)罚〔2023〕10号 张校铖 张校铖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11月6日,薛城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2023年9月通过网络平台在店铺“诚成水族”购买的标称“日本上野黄粉鱼药鱼杀菌正品金鱼药水族锦鲤药白点烂尾热带鱼药”的兽药为假兽药。11月7日,薛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薛城区万洲浙商城6幢131号进行了调查了解,该地址门店处于关闭状态。随后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了张校铖,张校铖于11月9日来我单位接受了调查询问,经对其询问,2023年9月反映人的确在其“拼多多”店铺“诚成水族”购买了标称“日本上野黄粉鱼药鱼杀菌正品金鱼药水族锦鲤药白点烂尾热带鱼药”的兽药。经对其店铺的涉案兽药标签信息核查,该兽药标签所用文字主要为外文,夹杂少许中文,标签没有标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新兽药注册证书等兽药批准证明,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张校铖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 该行为违反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4.5元;2、并处罚款5311元。合计罚没款5325.5元。 薛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6日
2 薛农(饲料)罚〔2023〕11号 薛建华 薛建华经营标签内容与备案信息不符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案 2023年11月5日,薛城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电话举报,反映通过淘宝店铺“三汇饲料原料销售店”(地址:薛城区天衢商贸城E4-17)购买的“维生素C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查处。11月7日,薛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薛城区天衢商贸城E4-17进行调查了解,经对们门店工作人员刘鹏询问,2023年10月31日反映人通过网络平台淘宝在其店铺“三汇饲料原料销售店”购买了1包标称“牧祥 维生素C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抗坏血酸”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该网络店铺的注册人是薛建华,店铺工作人员是刘鹏。刘鹏现场提供给执法人员1包销售给反映人的标称“牧祥 维生素C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抗坏血酸”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经执法人员核查,该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标签内容与备案信息不符,淘宝店铺“三汇饲料原料销售店”(注册人:薛建华)涉嫌经营标签内容与备案信息不符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该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查处生产、经营未备案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适用法规的复函》(鲁牧饲药字〔2022〕3号),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内容与备案信息不符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2、没收违法所得187.5元;并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187.5元。
薛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