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1-00229
- 主题分类:经办流程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0月2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0月29日
- 标 题:十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十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1、文件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修正);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97号);
(4)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
(5)《关于“证卡合一”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166号);
(6)《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1号);
(7)《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
(8)《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
(9)《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10)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字〔2020〕53 号
(11)设区的市制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2、对象范围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3、申请条件
(1)4050 人员。女性年满 40 周岁、男性年满 50 周岁的登记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登记失业人员;
(4)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登记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6)失地农民。因承包土地被征收,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
(7)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且近一年内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三次及以上,但仍未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
4、申请材料
(1)零就业家庭成员:本人户口簿及“索引页”等其他相关材料;
(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相关材料;
(3)残疾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4)失地农民:承包土地被征收的相关材料。
对通过数据共享或者其他渠道可以查询确认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5、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6、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7、办理地点(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地点: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失业保险服务窗口B402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查询
9、咨询电话
0632-4471076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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