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5-00680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1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17日
  • 标  题:开庭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08号(受送达人:枣庄城鑫商贸有限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开庭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08号(受送达人:枣庄城鑫商贸有限公司)

枣庄城鑫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马玉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马玉梅劳人仲案字〔2025〕第108号)仲裁请求为:1、依法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16500元(3300*5)。2、依法补缴2024.8-2025.1月份的社保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6600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通用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563上午900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点: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599号薛城区人社局二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632-4481889。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