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5-00680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1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17日
- 标 题:开庭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08号(受送达人:枣庄城鑫商贸有限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开庭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08号(受送达人:枣庄城鑫商贸有限公司)
枣庄城鑫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马玉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马玉梅(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08号)仲裁请求为:1、依法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16500元(3300*5)。2、依法补缴2024.8-2025.1月份的社保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6600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通用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6月3日上午9:00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点: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599号薛城区人社局二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632-4481889。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