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044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14日
- 标 题: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69号(受送达人:山东化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69号(受送达人:山东化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化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赵旗旗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69号),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69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薛城区人社局223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6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赵旗旗与被申请人山东化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24年11月23日至2025年1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